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工知库 2025-01-07 14: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四)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包括:

(一)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

(二)日常安全教育;

(三)岗位安全教育;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要求:

(一)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二)日常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岗位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核要求:

(一)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日常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三)岗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考核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日常安全检查;

(二)季节性安全检查;

(三)专项安全检查;

(四)节日前安全检查;

(五)综合性检查;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形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一)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

(二)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有记录,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整改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整改的要求:

(一)制定安全生产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二)安全生产整改计划应当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消除;

(五)对整改不力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罚。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事故救援、抢险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方式:

(一)表彰;

(二)奖励;

(三)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惩罚的条件:

(一)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在事故救援、抢险中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惩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惩罚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应当给予惩罚的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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