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赵贝
通讯员陈苒
3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部分用于水产养殖的环境改良剂,要按规定纳入兽药管理。
条例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如实向购买者说明农药、兽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及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提供用药指导服务。限制使用的农药按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销售兽用处方药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条例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环境改良剂,按照规定纳入兽药管理。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兽药、化肥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农药、兽药、化肥指导性定额使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主体的农药、兽药、化肥等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建立监测统计结果发布和预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兽药、化肥减量计划,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精准施药、施肥技术,逐步减少农药、兽药、化肥使用量。
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条例明确,应当公示其许可证照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展示产品标签和实物照片,并对所展示内容真实性负责。网络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照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禁止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
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