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审判大争议:被害人性历史,该不该被呈上法庭?

之桃开心生活 2025-02-20 05:07:09

在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性侵犯罪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2023年雨衣男事件的曝光,让大众将目光聚焦于婚姻关系与性侵认定的复杂联系,以及被害人性历史在司法审判中的微妙角色。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执行,更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人权保障紧密相连。

婚姻关系与性侵认定的纠葛

雨衣男事件中,男女双方曾是夫妻,离婚后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件引发了大众对婚姻是否为性侵免责事由的深刻思考。我国刑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不稳定的特殊情形下,婚内也可能成立性侵。比如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女方发现男方与多个前女友纠缠不清,坚决要求离婚时,男方强行发生关系;或是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又或是通过包办、买卖、欺骗等手段强行缔结的婚姻,都存在婚内性侵认定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一审判决离婚但二审未生效期间,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而被认定为性侵的判例。不过,在雨衣男事件里,双方已然离婚,不存在婚内情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双方先前存在的性关系历史,能否豁免罪责?

被害人性历史与性侵罪责的关联

在众多性侵案件中,被告人常以被害人性生活历史作为为自己辩护的依据,他们错误地认为,既然被害人曾经与自己或他人有过性关系,就很可能同意当下被指控的性行为。这种偏见在文学作品中也有所体现,构成了一些诱奸模式。但法律的使命是纠正此类偏见,保障基本人权。同意应当是针对当前性行为的明确表示,被害人先前的性行为并不能推定其会同意后来的行为。

即便被害人最初表示同意,在性行为过程中,其也拥有随时撤销同意的权利,行为人必须予以尊重。以先前性历史为由声称对被害人同意存在误解,即便误解真实,也是不合理的认识错误,是社会所不能容忍的重大偏见。

被害人性历史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争议

在性侵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证据的采信至关重要。当男女双方对性行为是否自愿各执一词时,被害人性历史能否作为证据表明男方辩解更可信或女方控诉不可信,成为争议焦点。我国1984年的司法解释虽指出女方作风好坏不能表明其对新行为的同意,但未明确性历史能否作为证据。司法实践中,辩护方有时会大量使用被害人性历史证据,若此类证据被采信,女方可能在司法程序中遭受无尽纠缠,反复在司法人员面前揭开伤疤,甚至面临对其性生活的详细调查。

国外曾有审判,律师找来35个证人询问女方是否与他们发生过关系,以此证明女方与自己当事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这无疑是对女性人格的严重侮辱,导致女性因害怕二次伤害而不敢报案,使得性侵犯罪报案率偏低。

上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开展性侵犯罪改革运动,其中显著成果是强奸被害人庇护法,在证据法中排除被害人性历史证据的可采性,旨在提高性侵案件报案率,保护被害人隐私和尊严,使其不再遭受法庭上的二次伤害。然而,这一法律也引发了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庇护法是改革的重大成果,体现对被害人的人道关怀;反对者则认为,这侵犯了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法律永远是平衡的艺术,在保护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隐私之间寻求恰当平衡。

面对性侵犯罪中的复杂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持续深入思考,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让法律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坚实盾牌。在性侵犯罪的复杂议题里,无论是婚姻存续与否对性侵认定的影响,还是被害人性历史证据的采信难题,都深刻反映出法律在保障各方权益时的艰难权衡。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社会价值与道德观念的具象化。在追求公正的道路上,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倾听不同的声音,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尊严与权利,让其不再因恐惧二次伤害而沉默,也要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审判。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守护社会正义的坚固防线 。

文本来源@罗翔说刑法的视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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