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某为公司股东,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4年6月份以来,某某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
案例二:李某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事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企业实力雄厚的假象,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为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投资人的信任。
防骗小贴士
1.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明确“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投资理财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