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为了每月能省下几百元工资,男子两次提交《自愿弃保申请书》,公司配合盖了公章。14年后,男子选择了离职,可谁知他竟以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为由,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公司,导致公司被追缴14万社保费,以及6.7万元的滞纳金。公司不服,认为是男子自愿弃保,滞纳金应当由员工承担,于是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赵某出生于1963年2月。在2007年5月,赵某从河南老家来到佛山一家陶瓷厂当包装工,当时他的月薪有2800元。
赵某家中有3个孩子要养,而且刚上初中,花销比较大,如果每月缴纳社保,那得扣除300元,这都够3个孩子半个月的生活费了。
因此,当公司人事将《参保告知书》交到赵某手中后,他直接写了一份《弃保申请》,明确表示:“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放弃社保,绝不追究公司责任。”
人事在收到《弃保申请》后,提醒赵某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但赵某并没有改主意。
2010年,公司搬迁后,重新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再次提交了《弃保申请》,这次的理由是老家的新农合只要交100块,所以不打算参保。
2021年,工厂因环保政策关停,赵某选择了离职,且拿到了8万元的补偿金。
可万万没想到,赵某突然向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举报,称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这会导致将来退休时少拿不少退休金。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公司的确在2007~2017年之间,并未给赵某参保,遂责令公司补缴14.3万元社保费,并加收滞纳金67154.49元。
对于这个结果,公司同意补缴社保费,但不同意缴纳滞纳金。公司认为明明是赵某自己弃保,凭什么要公司承担。
因此,公司将赵某告上了法院,称公司两次向赵某下发了《参保告知书》,但赵某均以家庭经济原因为由,自愿放弃参保,并承诺不追究公司的责任。
但现在赵某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社保的滞纳金部分应当由赵某承担。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赵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是否可以不帮其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由此可见,社保缴纳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能因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就可以不缴纳社保。
因此,赵某即便自愿弃保,公司也必须给赵某缴纳社保,所以公司存在过错。
但是这里也不全都是公司的过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社保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可主张分担补缴损失。
具体到本案,赵某两次主动弃保,且未在离职时主张补缴,也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的过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即赵某需要返还公司缴纳的35400.94元滞纳金。
赵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赵某表示在《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对,希望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是建立在公司故意不给赵某参保的情况。
但具体到本案,是赵某主动要求不参保的,而且是在公司两次提醒参保后,两次明确表示放弃参保,所以赵某自身存在过错。
此外,滞纳金属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惩罚。
既然是赵某主动拒绝缴纳社保,那所产生的滞纳金就不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否则失去了公平性。
因此,公司要求赵某承担部分滞纳金的诉请合理有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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