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干嘛了?甘肃,38岁男子晚上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名招揽生意的女子,与对方商量好后,给了对方100元准备发生关系。结果等男子看清对方长相后没了兴趣,要求女子退钱。女子不同意,男子一怒之下把女子打了一顿,结果造成女子重伤二级。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子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辩称对方有过错,且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38岁,常年在外打工。两年前的一天,李某晚上下班准备回家时,在路上遇到了正在招揽生意的康某。
由于当时是夜晚,康某又戴着口罩,李某只能看出康某身材稍微有些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以100元达成交易。
结果没想到,两个人正准备发生关系时,康某将口罩摘下后,李某这才看出来,康某年龄已经很大了,顿时就对康某失去了兴趣。
李某要求康某退钱,可是康某说什么也不愿意。李某一气之下将康某打了一顿,随即离开了现场。
被打之后康某感觉浑身疼痛,来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康某人已经构成重伤二级。随后康某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李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而李某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健全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本案当中,李某因为不满康某提供的服务提出退款,遭到拒绝后,李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康某的身体健康,并导致康某构成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检方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上诉。
李某辩称:
第一,康某故意隐瞒真实年龄与长相,并且拒绝退款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二,康某提供的服务本来就是违法行为,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李某到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
第四,李某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请求法院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在案发时李某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李某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主张,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案发时李某系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李某请求减轻处罚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存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除外。
故法院决定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了康某的健康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康某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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