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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见死不救致小偷溺亡,算故意杀人?浙江,某码头上演惊魂一幕!男子周明因被颜强等

三人见死不救致小偷溺亡,算故意杀人?浙江,某码头上演惊魂一幕!男子周明因被颜强等三人怀疑偷车,遭石块、扳手暴打后逃至货船。面对围堵,周明被迫跳河逃生,但因头部受伤、体力不支挣扎下沉。颜强等人全程冷眼旁观,未抛救生设备、未报警,任由其溺亡!案发后,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颜强等三人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案件引爆争议:抓贼者为何反成凶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07年5月25日,周明因被颜强、廖军、韩龙及何某林怀疑盗窃自行车,遭到四人尾随追赶。

周明为躲避追打,仓惶逃至安达码头,但廖军与何某林仍紧追不舍,对其拳打脚踢。颜强、韩龙则分别手持石块和扳手击打周明头部,致其头皮裂创、血流不止。

周明挣脱后,颜强等三人分头包抄追赶。周明被迫逃至停靠码头的货船,从“0009号”跳至相邻的“0747号”货船。

廖军与颜强紧随其后,将周明围堵至船尾。面对无路可退的绝境,周明纵身跳入河中。韩龙听到廖军呼喊“小偷跳河了”,随即赶到现场。

此时,周明在河中挣扎游动数米后体力不支,逐渐下沉。

颜强、廖军、韩龙三人站在船上目睹全程,却未采取任何呼救、抛掷救生设备或报警等救助措施,直至周明完全沉入水中消失。后经警方打捞,周明已溺水身亡。

案发后,颜强、廖军、韩龙三人被警方逮捕,后交由检方提起公诉。

期间,韩龙主动与周明父母达成和解,赔偿4.3万元并取得谅解。周明父母请求法院对韩龙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三被告人因怀疑盗窃对周明实施暴力,追赶行为直接导致其跳河;

其二,未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周明系自行跳河,且会游泳,死亡结果超出被告人预见范围;

其二,追赶行为仅为制止盗窃,无杀人故意;

其三,未施救是因缺乏救助能力或未意识到危险紧迫性,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三被告人是否因“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法定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不履行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一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对周明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是否属于“先行危险行为”,是认定救助义务的前提。

根据《刑法》第14条及司法解释,若行为人通过自身行为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即产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的暴力追赶直接导致周明逃至货船并跳河,其行为已制造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

周明跳河系为躲避被告人的持续侵害,其行为与被告人的先行暴力具有直接关联性。即使周明“自行跳河”,但该行为本质上是为逃避现实危险,被告人对此具有可预见性。

另一方面,被告人未施救是否构成“放任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三被告人目睹周明在河中挣扎后逐渐下沉,且其头部此前已遭受石块、扳手击打导致流血,应当预见周明可能因体力不支或失血引发溺亡风险。

被告人在具备报警、抛掷救生设备等救助可能性的情况下,选择消极观望直至周明沉入水中,表明其对死亡结果持默许态度,符合间接故意中“放任”的特征。

基于此,法院指出,周明在遭受头部击打后体力与意识状态已明显受限,即便会游泳亦难以自救,被告人的先前暴力行为已实质削弱其逃生能力,故不能以“会游泳”否定救助义务的存续。

2、被告人的追赶行为与周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条件关系方面,若无被告人的暴力追赶,周明不会被迫跳河,故追赶行为系死亡结果的必要条件。

在相当性因果关系层面,暴力追赶导致被害人逃至危险环境(水域)并最终溺亡,符合社会经验中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使周明跳河属自主选择,但其选择系为摆脱紧迫侵害,仍应归责于被告人。

本案中,周明跳河虽为自主行为,但其目的是避免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属于“被迫自救”,而非完全独立的异常事件。

基于此,法院认定介入因素不阻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本案到底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在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失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志因素:前者对结果持“容认”态度,后者则系“反对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被告人在周明跳河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持续停留在现场观望,表明其对周明死亡持消极容忍态度。

目击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显示,周明在河中挣扎时间较长,被告人完全具备呼救或报警的条件,其不作为凸显对结果的漠视。

最终,法院考虑了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的情节,以及韩龙主动赔偿4.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韩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颜强、廖军,分别判处三年九个月和三年三个月。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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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马甲
换个马甲 2
2025-05-15 09:25
死了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