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抱琵琶半遮“面”,
千里“金”陵一日还!
前天,网络有消息称:南京地区外地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抵押登记业务被人为的叫停!目前主要是异地展业的汽车金融机构,因此不能抵押问题,于是,同行四处奔走相告,甚至投诉到相关部门。事件的源头是因南京当地一家质抵押登记代理服务公司引起,一纸“诉状”将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展业问题,告到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抄送车管所,暂停了异地机构抵押登记的权限。
01
一纸“诉状”
先一起看看诉状,南京当地一家汽车抵质押登记代理服务公司,向南京金融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放消费类贷款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文中提到: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在南京违反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联合地方代理公司发放消费类贷款并进行砍头息,据统计,**融资租赁公司共计发放消费类贷款:****笔。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共计发送(放)消费类贷款:*****笔。现报告贵局,望示意。
先插一句题外话,给监管部门的报告,竟然还写错字了,感觉不是很好。再来分解正文:
1、关于《暂行办法》第八条及十四条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非法集资,收手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具体内容详细见:
重磅!!!融资租赁监管暂行办法,最终落地
2、关于消费类贷款和砍头息
消费类贷款问题,确实售后回租从形式上来看和信贷产品很近似,但是融资租赁产品是以物权为基础,零售信贷是以资金需求为基础。两者底层逻辑上是有差别的。
这次的《报告》内容,特别是选择投诉的依据,确实指向性很明确,车辆售后回租由于业务量巨大,且和银行信贷在C端客户面前展现形式很类似,所以也经常被诟病,但是过去几年,各地加强监管,从业务宣传、资料签署、合同文本上都给予客户充分的解释,特别是头部公司,相信在合规问题上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报备。其他项目的售后回租,如厂房、机器设备,往往不存在这种质疑,甚至江苏还出现过一块灵璧石上亿元的售后回租问题,其差别在于车辆上牌问题,一直让售后回租和汽车信贷容易混淆,其他品类不仅低频,而且界定相对清晰。
至于砍头息这个问题就更加敏感了,是不是前端收费、比如硬件GPS收费、保险收费是不是砍头息,这个具体界定要以司法、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这里就不过多阐述了。
3、关于数据统计
数据统计来看,可以说是一家抵押登记公司宣战所有在南京展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这里面包含的内容很丰富,现阶段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更多以助贷的方式展业,所以不仅挑战了融资租赁,外地本地银行也会成为挑战对象。
原文中队数据统计很详实,注意看措辞:据统计(通常都会写:据不完全统计),可见该抵押登记公司对车管所登记抵押信息有权威统计,或者过去这些业务都是其经手办理,所以数据统计准确、有效。
02
“诉状”背后
1、关于车辆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是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时,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登记。
【网络律师解答】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综上网络材料来看,车管所有义务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抵押权人的差异,以及由于抵押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较多,所以各地车管所规定总体能接受,但是个别地区差异较大。
2、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汽车分期类业务会面临一个“善意第三人”的威胁,即使是汽车融资租赁从物权角度,车辆所有权为租赁公司所有,但是售后回租从形式上看,善意第三人无法了解车辆的融资租赁属性,汽车贷款也是一样,个人客户贷款买车如果没有抵押权,第三人可以选择性的不了解车辆借贷关系,所以汽车资产抵押登记业务的办理,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
3、抵押登记各地差异:综上所述,车管所有义务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抵押权人的差异,以及由于抵押问题后续引发的纠纷,所以各地车管所规定总体能接受,但是个别地区差异较大。
鹞石周在2017年前后,也亲自跑过几次南京车管所,之前,确实南京的融资租赁抵押登记备案工作非常难以办理,后来慢慢放开,撰写诉状的公司成立于2018年,隶属于当地一家二手车市场集团。据悉过去几年,该公司兢兢业业为行业抵押解抵押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应该是从市场增值服务的角度出发,服务经销商、车商和金融机构,后来也有尝试收费服务,但是推进起来有一定难度。
这次突然“摊牌”,着实值得品味。
据悉,昨天抵押暂停问题又自己解决了,估计在多方力量的作用下,暂时抵押问题缓解。再说金融监管局也不管理抵押、解抵押的问题,应该话说两头。理论上来说,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和车务类公司是合作共赢的关系,理论上合规问题即使投诉似乎主体角度也有点欠缺,如果是银行等机构去报告还似乎稍微能接受点,倒是出现这次的较量,后面可能还有更多的路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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