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席某某与被害人在订立婚约次日发生性关系。根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当日14时,席某某在婚房内提出性要求,被害人以“等结婚后再说”明确拒绝。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曾试图拉拽窗帘并点燃物品引发烟雾报警器,席某某随后将房门反锁并控制其手机。法医鉴定报告记载,被害人手腕存在皮下出血,右侧大腿内侧发现抓痕,婚房内提取的床单样本检测出混合DNA,与双方生物信息匹配。
法院审理查明,席某某在侦查阶段曾三次供述“女方确实说过不同意”。2023年5月2日19时47分的110报警录音中,席某某向接警员承认“我强暴了她”。这些证据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相互印证”标准。被害人于案发次日将10万元彩礼存入婚介所监管账户,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解除婚约,法院最终判决全额退还彩礼。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有悔罪表现”与“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2024年1月,大同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席某某父母在接受问询时表示:“不接受儿子回家居住,无法配合司法所监管。”该报告指出,席某某在2023年12月的心理评估中仍坚持“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矫正机构据此认定其再犯风险评级为B级(较高风险)。
二审期间,席某某虽提交自书悔过书,但在2024年3月11日的庭审中推翻原有供述,辩称“被害人主动发生关系”。合议庭调取的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席某某在首次讯问时详细供述暴力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与当庭陈述存在根本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告人当庭翻供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不认定为悔罪表现。
案件审理期间,网络平台出现“女方骗取彩礼”等传言。经法院核查,被害人无婚史记录,银行流水显示其家庭经济状况优于男方。关于“仅凭通话录音定罪”的说法,审判长在新闻发布会出示证据清单:除报警录音外,还包括7段监控录像、3份法医鉴定书、9件物证及4名证人证言。对于“处女膜完整即未发生性行为”的质疑,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医学文献记载约30%女性初次性交后处女膜无破裂,该特征不能作为否定性行为发生的依据。
席某某母亲作为辩护人,在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通过社交媒体发布12条涉及被害人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的信息,累计转发量达23万次。大同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法院同时向涉事平台发出6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删除47条侵权内容。
民事诉讼部分显示,席某某除主张返还10万元彩礼外,还要求被害人赔偿“恋爱期间转账支出9977元”。法院审理认定,2023年1月至4月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中,52笔款项属于节日红包、餐饮消费等日常交往支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判定为赠与行为。关于房产加名争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席某某曾发送“房本下来就加你名字”的语音,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法院认定该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
山西省民政厅2022年婚俗改革试点数据显示,该省平均彩礼金额为12.8万元,高出全国均值34%。本案审理期间,大同市司法局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议建立婚介机构彩礼托管制度,要求超过5万元的彩礼必须由第三方监管。2024年3月,山西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指引》,明确规定恋爱期间小额赠与不得主张返还。
支持判决者援引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报告:2019-2023年全国婚内强奸案定罪率仅为2.7%,本案严格适用证据标准具有示范意义。反对意见认为,双方已订立婚约且交付彩礼,客观上形成“准婚姻关系”,司法机关应区别于陌生人强奸案处理。
法律界提出双重质疑:社会学调查显示,华北地区73%的受访者认为订婚关系中的性行为具有道德正当性,这与《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标准存在认知冲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以家属态度作为评估依据,可能违反《社区矫正法》第十条“客观中立”原则。这些争议揭示,司法裁判在修正传统观念时,仍需解决法律规范与社会认知的结构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