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程序正义 书写学术人生
——专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

1996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在参与我国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后,就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依旧存在诸多问题,2000年,他在北京首次提出再次修改刑诉法并以三年时间完成刑事程序改革的课题,课题研究成果《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一书促进刑诉法再修改被提上立法日程。
2004年3月,全国人大终于决定对刑诉法进行再修改。2005年12月,徐静村主持的课题成果--《刑诉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参考……2007年2月,记者来到西南政法大学烈士墓校区,专访了徐静村,一同回顾其对刑事程序正义的追求,领会其全新的法治理念。
独立个性造就一代学人
当年已经66岁的徐静村,在整个中国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无疑是举足轻重的人物,尽管一贯谦虚的他自己可能并不这样认为。他于1963年毕业于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四川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工作16年,1979年起回母校任教,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代法学》主编。
现任(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院终身院士。
徐静村4岁时被送进了祖父的私塾,由于执着的求学信念,使他经历了休学、打工、复学、再休学……的循环过程,从母校毕业时也是全年级唯一一名全优生……由于受历代先贤的影响,上至周公孔子,下至孙中山,20世纪80年代起,以追求程序正义书写其艰辛的学术人生。
15岁进入巴蜀中学学习的徐静村,是光头、赤脚和一双晃悠悠的短裤管的形象;如今,虽然是朴素的穿着和略显凌乱的花白头发。但已成为学问大家的徐静村,以其高水平的学术修养显示出独特的人格魅力。
坚持数载探索刑事程序的完善
徐静村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经过26年的努力,形成了他在学术个性上的鲜明特点。1980年,他从诉讼法学的角度研究《吕刑》并发表《〈吕刑〉初探》(1984年获四川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一文,该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首篇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吕刑》的文章,填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
他认为刑诉法就是“小宪法”,因为它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重要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在他的学术历程中,刑事程序法的修改与完善是他执着的追求。1990年,他是最早提出应当废除对犯罪嫌疑人收容审查的学者,并指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应将涉嫌犯罪的人称为“人犯”、“被告人”,只能定位为“犯罪嫌疑人”。
该意见在首次修正刑诉法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在诉权理论方面,他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控辩双方请求公正裁决的权利,刑事诉权对于控辩双方来说在任何诉讼阶段上都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确立刑事诉权是保护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的重要理念。在1994年11月北京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徐静村指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不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应当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限制法官的庭前活动;法官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仅限于程序性审查。
1996年1月,徐静村应全国人大邀请参加了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工作,其程序法的学术理念被修正案采纳。
最近几年,徐静村在程序法研究方面十分活跃,且有重要建树。1997年在深圳召开的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年会上,他强调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参与诉讼时,应具有辩护人身份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在1998年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他认为我国刑诉法没有证据展示制度,审前程序中也没有听证制度,应适当改造我国的诉讼程序,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证据展示制度,等等。1999年7月他在参加大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执行中的问题研究”会议中,提出了“司法解释单一化”的独特建议。
2000年,徐静村在刑事证据单行立法和统一证据立法的两种主张之外,提出应对刑诉法典进行全面“再修正”的主张,并且最终得到了学界的赞同。他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担任兼职院长的三年间,带领自己的博士生完成《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课题,2003年8月结题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其中的《刑诉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在该课题研究中,徐静村形成独到的理念:刑事程序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推动宪政建设的原动力之一。
而宪政制度中法律秩序、司法制度、政治体制等宏观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样将影响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只有理顺宪政、法治与刑事程序改革之间的关系,才能为我国刑事程序改革找到正确的方向。他主持完成的这一课题,可以说是我国在新世纪进行刑事程序改革的一个建议蓝本,在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引起了立法机关、诉讼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推动了全国人大决定再修改刑诉法,并把修改任务(科研课题)交给他组织完成。
2005年底,《刑诉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出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hsy给予高度评价:“广泛吸收了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研究探索的的积极成果和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较为科学、合理、全面的设计。拟制稿在立法理念上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公正与提高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制度建构上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可行性,对于我国的刑诉法的再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立法理念:抑制权力 提升权利
记者:实际上,作为全国著名的诉讼法权威专家,你首次提出修改刑诉法前,你是否已经意识到修改的必然?
徐静村:1996年,我在参与刑诉法修改的活动中,感受到立法活动受业务部门各自为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影响太大,使得一些需要规定的问题未能酌处规定,这就给后来各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或实施意见留下了空间。
记者:虽然首次修改刑诉法留下一些漏洞,但是司法解释给予了弥补,应当说没有什么问题了吧?
徐静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实施意见,虽然一定程度地弥补了法典规定的程序不够细密的问题,但是法检两家之间、公检两家之间都因解释有不协调的问题而导致权力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48条规定”,但也未能消除这种矛盾冲突。而且这种解释越多,越不利于刑诉法的统一实施,这就是我主张尽快再次修改刑诉法的原因之一。
记者:2000年,你在北京提出全面修改刑诉法,主要出于什么原因?
徐静村:由于首次修改刑诉法时,没有完善证据制度。因此在完善证据制度上,当时有三派不同意见。一些学者提出三大诉讼法的证据制度都不完善,主张把证据单列出来,建立“统一证据法”另一些学者则说,统一证据不可取,主张刑诉、民诉、行政诉讼各自单独立法,但不主张修改刑诉法。
我则认为,证据规则是刑诉法的一部分,是刑诉法的精髓和核心,与程序之间是一种血肉联系,不可分割,主张通过全面修改刑诉法,在全面修改刑诉法的框架下完善证据制度。
记者:拟制稿为何取消了现行刑诉法确立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两大基本原则。
徐静村:事实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案件事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发展以及形成相应后果的过程,它是由证明这一过程的一证据所构建的具体事实。诉讼实践证明,刑事司法活动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所以我们主张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不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提法也太笼统,我们主张在程序上提“程序法定”,在实体上提“罪行法定”,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具体的以法律为准绳。
记者: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询问可否随时进行,你在拟制稿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怎么设计的?
徐静村:目前,有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随意性较强,高兴什么时候询问就什么时候问。拟制稿明确规定限制夜间询问、每次询问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询问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以保障其必要的休息权。还赋予辩护律师“询问在场权”,在有条件和必要情况下,建立询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有效监督询问。
记者:确立律师辩护人法律地位实际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现行刑诉法在修正后的一个历史性倒退是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极大削弱,学者拟制稿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徐静村:虽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是如果不保障其诉讼权利,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拟制稿”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随时委托律师(只能是律师)为其辩护,使得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实质化。目前,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取证、律师向被害方取证需经检察机关同意,取证难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因此,拟制稿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取证,取证权受到法律保护。为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将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在内容上不受限制。我们还设计了“证据开示”制度,使律师能全面了解控方掌握的证据情况,控方也能了解律师可能作无罪辩护所持有的证据。
针对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难问题,拟制稿规定除侦查阶段案情涉及国家机密情况外,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还有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自由。另外,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拟制稿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言论上和文字上的豁免权。
记者:你认为侦查机关的某些权力太过膨胀,必须加以遏制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设计了哪些遏制手段?
徐静村:抑制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力并非绝对限制,而是既要赋予足够的权力,又要对每一种权力设限。比如侦查过程的取证,过去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现在对每一种取证方式均设计了规则。如对住宅的搜查制度,规定一般不夜间搜查,这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但这是原则性规定,同时也作了例外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夜间同样可以进行搜查。比如搜查到了晚上8点还没有完成,那就得继续直至结束。还有一些搜查限制,比如搜查时要求必须持有搜查证,并有见证人(被搜查人亲属或邻居)在场,扣押物品必须登记还有被扣押物品人签署,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做不到,只能在搜查后在程序上进行补救。这样,既遏制了权力的滥用,又保障了公民的相应权利。
记者:你们的“刑诉法修正案”在证据方面进行了较大突破,是否建立了系统而完善的体系?
徐静村:现行的刑诉法有关证据的条款只有8条,而我们的设计达到63条,且单独作为一编,更加具体实用。我们在证据制度的与完善上,首先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和询问,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人员确定。同时规定了每种证据的取证规则,规定了证据运用的规则。拟制稿完善了证据规则体系,确立了关联性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自白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和品格证据规则等8个证据规则。
记者: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即使遭到刑讯逼供,但除了侦查人员没有他人在场,如何能够证明遭到刑讯逼供?
徐静村:我们在建议稿中明确了非法取证的证明机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在法庭调查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侦查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如果不能证明就认定刑讯逼供成立。这就要求对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两套,侦查机关和在场律师各持一套。这样既保证侦查机关不会陷入被质疑的尴尬局面,也确保了侦查过程的程序公正。
记者:但是对于经济条件不能达到设置录音录像监控的地区,又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呢?
徐静村:我们设想过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直属的中立化看守所,撤销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立即送进中立化看守所。这样,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都在第三方的监督之下,就可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但这一点不易办到,。较可行的办法是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置刑事检察组,一旦有犯罪嫌疑人送进去,检察就介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学界的担心是怕监督不力。
记者:目前,二审对有问题的案子图省事就发回重审。但这样就会增加一次审理程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增加诉累、超期羁押等问题。对此,你有什么创新?
徐静村:二审程序的设定就是为监督一审并对错判、误判进行纠正的最后防线。因此,拟制稿规定第二审程序不能发回重审,如果认定一审错判,只能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如果证据不足就判无罪。这就使得一审法院慎重,因为一旦在二审改判,就意味着一审办了错案。作为二审也不能马虎,因为一旦错判,当事人还可申诉,如上级法院受理后改判,意味着二审办了错案。这种设计目的在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不轻易下判。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错判。
记者:刑诉法的修改完成还有多远?拟制稿在你所有学术成果中占有什么样的分量?
徐静村:全国人大法工委正积极为刑诉法再修改设计方案,提出草案。目前已在小范围征求意见,但何时能出台,尚无法预料。拟制稿在我完成的研究成果中,算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目的主要是为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略尽绵力。
是啊,正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对诉讼法学的执着求索,所以他年届6旬还在继续其学术人生。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个多小时,始终露出微笑,可见其对程序法学的追求的执着与信心。
学术成果
从教26年来,徐静村已出版法学著作32种,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著述总字数约1000万字。他的著述拥有广泛的读者。他被12所大学聘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1989年被国家教委、人事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1992年获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著述中有18项获得省市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20多年来,他自己撰写出版或组织编写审定出版的普法书籍共20余种,为普及法律作出了贡献。从1980年起,主编的诉讼法教材多达数十余种,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普遍采用。
1987年,《律师学》一书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律师学专著。学术界评价此书是“开创新学科的开山之作”,常怡教授指出:该书基本构筑了律师学体系的框架。”
由他和陈光中教授共同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一书,已经成为了国内刑诉法学界最权威的教材。徐教授主编创新教材《刑事诉讼法学(上、下)》,被誉为“新中国第三代教材的首创之作”,已数次再版,也成为权威之作。
许教授所指导的博士生中,有两篇博士论文分别获得2001年、2003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这是全国刑诉法博士论文中入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仅有的两篇。也是全国法学类多年来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荣誉称号的9篇论文中的两篇。而且,徐教授也是唯一两次获得“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指导教师。
重庆法制报社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王庆双 文/图
2007年2月6日 成稿于重庆,首发于《重庆法制报》。当时,因徐静村完成的《刑事诉讼法(拟制稿)》为由头而采写。
学者徐静村相关介绍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2005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徐静村教授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 法律系,1979年起在 西南政法大学 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教育部 高等 法学教育 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精品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 诉讼法学学术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团队 负责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会顾问、《 现代法学 》主编。
从教30多年来,徐静村教授已出版法学著作3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著述总字数约1000万字。著述中有18项获得省市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1989年被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和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1992年获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 政府特殊津贴 。
徐静村教授倾注全部心血,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自20世纪80年代招收硕士研究生,1995年春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他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已有146人获得硕士学位、41人获得博士学位。他所指导的博士论文中有两篇分获2001年和2003年 全国 百篇 优秀 博士 论文奖(2001年, 龙宗智 《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2003年, 孙长永 《 沉默权制度研究 》)。他是迄今为止全国法学界 唯一 一位两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奖的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