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某小区业主投诉业委员和物业狼狈为奸

浩宇说趣事 2025-04-01 06:44:39

近期绵阳某小区业主在《问政四川》上投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狼狈为奸侵害业主利益。

绵阳市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您好!关于“佳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狼狈为奸”的诉求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接件后,街道社区立即联系佳辉花园物业(绵阳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业委会主任,并走访小区业主了解具体情况。经核实,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是以费用项目的形式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在小区业主群告知业主,若您还有疑问可以到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查看详细账目。经过社区工作人员与物业公司负责人、业委会主任进一步沟通,负责人表示会将小区的收支明细表一并公示出来。接下来,街道社区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督促物业尽快公示收支明细表,若您有其他疑问,请与城厢街道绵兴路社区(联系人:胡玉娟,联系电话:2301737)联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串通一气坑害业主怎么办?

虎眼咨询了朋友圈的一位律师朋友,他作出如下回答——

若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串通一气坑害业主,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一、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

申请撤销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的串通行为导致了不合法的决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请求政府干预:同样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因此,业主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请求其介入调查并纠正违法行为。

二、追究侵权责任

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串通行为给业主造成了实际损失,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停止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因此,业主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立即停止串通坑害业主的行为,消除潜在的危险。

三、加强业主自身组织建设

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了解并参与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表达。通过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提高法律意识:业主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有效抵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不法行为。

综上所述,业主在面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串通一气坑害业主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提出异议、追究侵权责任以及加强业主自身组织建设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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