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内部决策实施管理办法(完整版

聪征企业改革 2024-04-08 10:3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5〕44号)精神,落实委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企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企业在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集体作出决定。 (二)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科学决策原则。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规范决策原则。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六)主体责任原则。企业是经营法人,依法依规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相应决策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企业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津补贴、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企业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 (三)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五)企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融资项目、担保项目、重大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及购买服务等。 第七条 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计划)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计划)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企业借款、担保、抵押、贷款、债券融资、证券融资等融资担保类行为的实施与执行。 (四)企业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企业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理财等非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安排使用等)。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是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根据事项决策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党内规定进行讨论决策。主要讨论决策方式包括股东会、党组织会议、董事会、经营层会议等。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营层作出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和充分发挥党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董事会统一决策、经营层具体实施、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通过依法照章办事,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股东会由企业全体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组成。会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召开,依照职权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审议与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主持,全体党组织成员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列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举措,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经营层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照职权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经营层会议由总经理(经理或主持企业日常经营工作负责人)或委托经营层其他成员召集主持,经营层成员参加,并通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在未设董事会企业里,经营层会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照职权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排除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必须经职权机构与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企业党组织成员、董事会成员、经营层成员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影响最终的集体决策。同时,拟上会的议题(材料)原则上至少在会前一天通知(告知)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 第十六条 决策会议依法依规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所有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议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通过决策的,应当先在局部范围内开展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当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决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前应当适当范围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由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或研究决定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以及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免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企业应当制定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由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依法提交董事会或者经营层会议决策任免。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决策事项由企业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企业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调研、外部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由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由经营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者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由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经营层执行决策。属于日常经营活动的,由经营层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是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者影响与会人员本人以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果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说明情况与讨论研究下一步的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必须有专人记录,并形成记录文本(纪要),建册存档。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室。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发文,并按照党务、企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属于应当报请(核准、备案)国资委的“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规定报请(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党组织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要经过企业内部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经过内部集体决策后方可执行,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果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三十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照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其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者问题的,须按照决策程序及时纠正或变更,防止经营风险或者资产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担负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理论学习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工作实绩好的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企业监事会、上级党组织、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包括: (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 (二)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 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 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六是要充分发挥好监事会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企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政府、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政府、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呈报盟行署或盟国资委核准(备案)而未呈报核准(备案)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者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索取完整版手册资料汇编,请私信备注自留VX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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