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9岁孤女成老赖”案背后法律关系探讨
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陈蔓成了“老赖”,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12月14日《南方周末》)
陈蔓是不幸的,生下来就失去了亲生父母。但陈蔓又是幸运的,遇到了一对善良的养父母。据陈蔓养母讲述,她在陈蔓3岁时收养她,6年来完全把她当亲生女儿。陈蔓养母表示,会好好保护陈蔓,不让她知道这些事,不希望让她受干扰。
昨天看了这个消息,我写了一个短评:正如多名法学学者所言:没见过未成年人被限制高消费,陈蔓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年龄最小的被执行人。不过我要多问一句,像陈蔓这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应该被列为被执行人?
这个案子就相当复杂了。如果凶犯拿到这55万元,也完全留给了陈蔓,陈蔓应该归还买主王某这55万元,这个应该不需要争论。可陈蔓并没有拿到这笔钱,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纠纷,买主王某其实也有责任,明知凶犯妻子和岳母都不同意卖房,你非要买人家的房子,而且明明知道凶犯一个人同意卖房,这个房子根本就无法过户,你执意交款55万,这其中也相当蹊跷。
即使陈蔓的父亲没有杀死其母亲,凶犯也只能拥有这个房子的一半产权。因此,这个买卖合同原本就是不合法的。陈蔓作为受害人,根本不应该“替父还债”。
毫无疑问,“9岁孤女成老赖”成为昨天最热门的话题,网上近乎一致的观点,是对一名9岁的孩子发布“限高令”很荒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估计压力也非常大,因此于昨晚就及时解除了该女孩的限制高消费令。12月16日凌晨,@金水法院 官微发布《致歉声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金水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法院承认将9岁孤女弄成“老赖”是错误的,但并未承认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有什么问题。很多网友的留言,也认为陈蔓继承了其父的财产,就应该“替父还债”。
昨晚,我在微信群里与一位律师就该案进行了探讨,今天也看了更多该事件的相关信息,对该案财产纠纷问题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作为一名非法律工作者,也从来没有系统地学习《刑法》,仅凭常识对该案的财产纠纷做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1、买方王某明明知道凶犯妻子和岳母不同意卖房,这个房子根本就没有办法过户,为何还会支付55万元?这其中一定有“猫腻”。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陈蔓父亲陈东杀人后签订的,是购房人看到满屋血迹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买卖程序。
2、已有信息显示,陈东拿走这55万元之后,就携款外逃了。陈东外逃前给了哥哥陈前20万,是希望他能照顾陈蔓,但在协议里,这20万变成了还款,与陈蔓及其外公无关。也就是说,陈蔓在失去母亲、外祖母后,根本就没拿到一分钱;陈蔓的外公在失去妻子和女儿后,也没拿到一分钱。那么,如今判陈蔓“替父还债”本身就有问题。陈蔓不是这笔钱的受益人,凭什么要她承担偿还义务?
3、法官及一些“糊涂蛋”网友认为不给王某房就该还钱,陈蔓继承了房产就该承担这个债务。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陈蔓这个房产根本就不应该是继承得来,而应该是她因为失去母亲和外婆,她外公因为失去妻子和女儿,而向凶手追索的民事赔偿。法院应该将陈东拥有的全部遗产,作为对陈蔓及其外公的民事赔偿。
因为陈东杀死妻子和岳母后才签订了这个买卖合同。如果按照案件的前后顺序,陈蔓没有必要继承其父亲这个一半房产,而应该是其外公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追索陈东的全部遗产,而陈东拥有的一半房产(评估整套房屋价值不到69万)根本就不够这个民事赔偿金额,哪里还有什么房产可以继承的?如果没有财产可以继承,陈蔓也就不存在“父债女还”的问题了。
有位律师说我的这个观点,只是在司法考试教科书里才有。因此,欢迎大家就此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