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孙某从小就聪明伶俐、头脑灵活,总是能够发现别人无法发现的东西,因此获得父母和老师的喜爱。在进入白象塔后,除了完成自己的学业外,还做其他的兼职工作,一方面为了锻炼自己,另一方面,也想减轻自己父母身上的负担。
前段时间,孙某发现了一条新的“致富之路”,那就是专业打假;于是,他从某酒行花14328元购买了六箱金箔酒,在购买及开票的过程中拍摄视频,并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孙某在对该酒有高度认知度情况下,向王某指认该酒,在王某购买5瓶后,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4月1日,孙某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规定。起诉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退还14328元并要求10倍赔偿。可惜理想往往是美好的,现实无疑是残酷的,法院经过审理,并不认可孙某的行为,认定他的做法并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所以废除双方买卖的合同,只让酒行返还14328元。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消法》第二条就规定了,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可见当我们是为了生活消费为目的去购买的商品,才有权请求保护。相反的行为就不应当受保护,如果真的是为了公众利益社会秩序,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曝光媒体等方式方法,而不是进行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
孙某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敲诈勒索,作为一名学生,不好好学习,提升自己的技能,整天就会搞这种歪门邪道,以后出到社会,恐怕也会成为一名喜欢各种钻法律、社会规则漏洞的人。现在知假打假已不再被提倡,所以对于孙某这样的行为,法院不支持是正确的。
财运来
有问题就应该赔偿,就应该起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