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有了新进展。1月25日,女童父亲向南都记者发来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撤销此案。
也就是说,此案除了行凶者家长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外,未成年的“行凶者”也就是接受专业机构的“心理矫正”这一个“惩戒”处置了。事实也确实如此,据报道,该“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
男孩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湖北公安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显示,该局办理的2023年8月30日镇某某被害案,因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文件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
不满12岁的男孩杀害4岁半的小女孩,手段还如此凶残(推进粪缸溺毙),我们不讨论其该不该负刑责,这是法律专业的事,多说没有意义,我只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如果是10岁以下的“幼童”犯此大错,或者是“失手”酿成大祸,我觉得依靠专业机构予以“心理矫正”,或许还有效果,因为那个年龄的小孩很容易知道害怕,感到恐惧了,会本能地进行自我纠正。
10岁以下的孩子,心里无“魔”,一些即便是天大的错误或过失,都是无意间酿下的。
过去的“棍棒教育”为什么行之有效?人很多小时候惯出来的“小毛病”“坏习惯”,如果不加以斧正,任其滋长,就有可能使其长成“大恶人”,而及时砍掉这些“恶习”,小孩会因为恐惧而改正过来。
我看反黑影视剧时,经常暗自庆幸,幸亏我老爸对我管的严,否则,我觉得我也是一个人见人恨的“大恶棍”。
话说回来,12岁至17岁的少年会“自觉觉醒”吗?在“溺爱教育”大环境下,我高度怀疑。
很多人都对校园霸凌深恶痛绝,但是,不一定有多少人见过“霸凌者”的嘴脸。我见过,在派出所,有警察和学校老师在场的情况下, “霸凌者”看到“被霸凌者”的家长时,眼里依然充满挑衅和蔑视。沈腾有句台词,勾着手指说“你过来呀”,就是那种嚣张。
有句话说的对,如果家长心疼孩子,舍不得“入心入骨”教育自己的孩子,社会早晚会教育他的。我就是“社会教育法”贯彻者,对几个小“霸凌者”进行了合理合规的“社会教育”。效果出奇的好。“霸凌者”至少没有重走老路。
这是个人体会,“霸凌者”不遭遇刻骨铭心的“教育”,很难真正收敛的。
12岁男孩,将4岁半小女孩推进粪缸溺杀,这绝对是故意行为,“心理矫正”能让他后知后觉感到害怕或后悔的话,他还有救。如果不能,已经从他心底跑出来一次的恶魔,也会随着他的长大而长大,他18岁以后如果还是恶魔附身,那时候怎么办?
不要忽视“未成年人”当中这个“未成年”因素,特别要注意12岁至17岁这个年龄段,这是介乎于懂得“害怕”或增大“无惧无畏”意识的关键时期。比如与同龄人打架,如果把对方打出血了,经过教育,你能从孩子的眼里看出他是真怕了,还是无所谓。
如果是前者,OK,类似的冲突以后虽然可能还会发生,但一定不会比这一次更严重。断然不会出现打断胳膊腿的“大事故”,杀人?更不会!
可要是后者那样的“无所谓”,你就要警惕了,别人打不服他,他就要把对方打服,都不服,就会有你无法想象的“报复”行为。
这个12岁的男孩,初始动机,不就是因为他妹妹“玩玩具”玩的不如被他害死的女孩多,才存心下手的吗?
女童父亲表示,男孩行凶“仅仅只是因为我的女儿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并带警察回到现场指认,演示进行了实地实施的全过程”。
有“未成年保护法”,此案也就这样了,可怜那个4岁半的小女孩,还没感知多少人世间的温情,就早早被人间“恶魔”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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