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发票清单、交易明细,不能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利益,从周某某处购得周某某利用其控制下的B公司、C公司、D公司向张某某控制的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9份,税价合计1417.369458万元,税额163.0602万元的事实,仅有发票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而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实业务发生,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系虚假交易且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此节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