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出口退税款,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备案单证资料,被追缴税款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8-04 14:19:57

取得出口退税款,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备案单证资料,被追缴税款 #福州#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XXX号 福州鑫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X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镇XX路XX号XX城(X期)X楼X层X办公)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9236810.96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已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9236810.96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18日 #出口退税# #福州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0 阅读:6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和您聊聊税收与犯罪的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