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14岁女孩已漂泊近半年,原因竟是亲生父亲和继母的一句“滚出去,永远别回来”!父亲控诉女儿“叛逆成性”,砸车、打人、偷东西,继母也言之凿凿,邻里议论纷纷。然而,当记者找到衣衫脏污、颠沛流离的女孩,她哭诉被污蔑,父亲长期冷漠疏离,继母常添油加醋告状,所谓“恶行”多是误会或夸大,偷窃实为同行者所为已获警方澄清,“砸车”只是气急折断小部件,“打弟弟”更是轻抚被诬陷,手机坏了借奶奶300元修,竟成了被扫地出门的导火索。调解时,父亲无情说道:“没地方睡?睡大街!出事让警察抓走。”女孩的诉求是,只要可以回去,让她干什么活都可以,有住就行。 据名城苏州8月8日报道,14岁的王小颖(化名)蜷缩在好友家狭小的沙发上,听着窗外呼啸的风声,这已经是她离开那个名为“家”的地方的第168天。 半年前那个寒风刺骨的夜晚,父亲王强指着门口对她咆哮:“滚出去!永远别回来!”继母李梅抱着弟弟冷眼旁观,火上浇油:“看看她干的好事!砸车、打人、偷东西,哪样少得了她!”沉重的防盗门在身后砰然关闭,也彻底隔绝了小颖最后的依靠。 小颖三岁那年父母离异,法院将她判给父亲王强,然而父亲的爱如同稀薄的氧气,五岁那年父亲再娶李梅,弟弟的诞生更是将小颖推向了亲情边缘。 “家里像没有我这个人,”小颖对记者哽咽道,“吃饭时没人叫我,生病了电话永远打不通。” 初二那年,父亲屡次抱怨“养你太费钱”,敏感的小颖主动辍学。 王强将她送进一所昂贵的化妆技校,却仅三个月又因学费中断了她的学习。 “整天在家吃白食,出去挣钱!”父亲的催促像冰冷的鞭子。 14岁的稚嫩肩膀,如何扛起成年人的生存重担? 2025年3月,小颖的手机坏了,她向奶奶借了300元维修费,却点燃了父亲的滔天怒火,大喊“你不是这家人!滚出去!” 继母李梅向记者展示的“罪状”触目惊心:冲进店铺殴打继母、狠打幼弟、偷窃财物、砸毁汽车……邻里议论纷纷,似乎坐实了小颖的“罪行”。 然而,当记者在街头找到浑身脏污、瑟瑟发抖的小颖时,她泣不成声的控诉揭开了另一个版本。 所谓“殴打继母”,小颖承认一次争执中情急推搡,但断然否认“揪头发按着打”的指控。 所谓“暴打幼弟”,小颖解释自己只是轻摸弟弟的头,李梅却向丈夫哭诉“往死里打”。 所谓“偷窃财物”,朋友母亲作证,警方已查明系同行者所为,小颖无辜释放。 所谓“砸车”,小颖坦言被父亲辱骂后情绪崩溃,折断了车尾一个小部件,远非继母描述的“砸车”。 记者拨通王强电话时,希望王强接小颖回去,得到的回应是:“让她睡大街!出事了让警察抓走!” 无论小颖是否有错,但小颖才14岁,父亲王强及继母无论如何不得将其退之门外,这种抛弃已非家务事,而是对法律红线的违反。 《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即便子女存在行为问题,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绝不能以暴力驱逐或精神虐待的方式逃避,父亲王强及继母的行为或涉嫌犯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颖14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父亲王强及继母将孩子赶出家门,拒绝为女儿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其言行已具备“情节恶劣”特征,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小颖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回家,有的吃有的住,其他任何活都可以干,这是多么朴素的需求,而父亲王强及继母却无情拒绝,这在法律上是不会被允许的。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王强不仅逃避物质供给,更以精神暴力摧毁女儿尊严,对于这样的行为,被法律否定,小颖有权起诉要求王强等人支付抚养费。 同时,14岁的小颖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王强作为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小颖接受义务教育,而在当下的环境下,小颖别说读书,连温饱都成问题。 而除了基本生活要有保障之外,王强等人也有义务让小颖继续回归学堂,好好读书,接受基本教育,否则无异于侵害了小颖的受教育权。 此外,小颖的亲生母亲或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小颖与父亲王强及继母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继续生活,可能也会有很多问题,不利于小颖的身心健康。 如小颖母亲愿意抚养的前提下,其当然有权申请变更,而从有利于小颖的成长,理应支持变更由母亲抚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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