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经营者也被罚款
10月30日,一个体工商户海门****服装服饰经营部因隐匿抖音、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平台收入超9200万元,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另外,该个体户的经营者郝某也被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4]65号 处罚事由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该个体户通过抖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平台收取营业款入私卡的方式,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92342356.69元。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该单位每个月15号按照抖音提现额的1%-1.5%,通过转账方式向主播支付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该单位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778342.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241.98元的行为为偷税,分别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2792.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单位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206342元的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3171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个体户实际处罚款505963.29元。
另外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4]64号 违法事实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郝某作为海门****服装服饰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采用抖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平台收取营业款入私卡的方式,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92342356.69元。
处罚结果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行为为偷税,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实际经营者实际处罚款46988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