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发票,并取得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由第三方为自然人代开发票,并取得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稽查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二稽罚〔2024〕14号的违法事实显示,该再生资源公司从自然人处购买废铝等,自然人将收到的废铝等进行简单分拣,打包后运往该公司,在该公司进行过磅、卸货、验货,自然人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南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由南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款项支付给自然人,并由南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代开发票。
2023年南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合计支付货款总金额19685797.00元。该公司取得南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及税前列支。
该公司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已构成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对这家再生资源公司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29672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