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买了辆二手车,还买了车险,谁知提车当天就撞了一辆玛莎拉蒂,造成损失共计10万元。男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谁知保险却说合同还差7分钟生效,所以得男子自行承担。男子不服,称保险员明明说了签完合同立即生效,凭什么不给理赔?
据齐鲁晚报8月16日报道,8月4日中午,马先生去4S店买了一辆二手车,共花去115000元。
当天下午3时许,马先生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还买了商业保险。当时马先生还特地询问了保险员,这个保险合同是不是签完字就即时生效。保险员回答:“是的,签完合同即时生效。”
马先生不放心,又去问了一遍,保险员还是同样的回答,于是马先生支付了3995元的保险费。
当晚18时16分,马先生就收到了保单,随后便开车回家。万万没想到,在回家途中,大概是18时53分时,马先生一个不注意,竟然追尾了一辆玛莎拉蒂,而且撞得还十分严重。
后经维修评估报价,玛莎拉蒂的车损在6万元左右,马先生的车损在4万元左右。
可是当马先生向保险公司去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保险合同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还差了7分钟才生效。
原来,保险合同中明确写着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从2025年8月4日19时00分起,至2026年8月4日24时00分止。
由此可见,在马先生发生车祸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而事后当记者去采访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员并未回复说:“即时生效”,而说的是当天生效。
可是马先生却认为,在缴纳完保险费时,合同就必须立即生效,而不是等到19时才生效。
4S店则表示,是马先生自己没看清楚保单的时间,当时马先生询问过保险员,保险合同是否能即时生效,但保险员没有说即时生效,只是说只能当天生效。
目前,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员的确有过错在,没有将具体生效时间明确告知,所以会作出相应处理帮助马先生减少损失。
那本事件中,如何看待这个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呢?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马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商业保险合同,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那么保险合同就成立了,等马先生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合同即生效。
本案中,马先生是在18时16分收到了保单,那么他只要支付了保险费用,那保险合同应当即时生效。但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生效时间,就是要在19时生效。
其实从行业惯例来讲,购买商业险后下个准时准点合同生效,是多家保险公司惯用的方式,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但是保险合同既然设置了合同生效时间,就应当尽到提醒义务。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也承认了,保险员虽然提醒马先生合同是当日生效,但并未具体说明是具体什么时间。
由此可见,保险员并未尽到完全的提醒义务,没有明确告知马先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19时,也没提醒马先生要等一个小时后再开车。
既然如此,这个保险合同的时间就不能对马先生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马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网友表示:“才买了新车,就去撞了人家的玛莎拉蒂,这运气是真的背,二手车直接变事故车了。”
还有网友表示:“保险公司故意设置生效时间,却不提醒,应当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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