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已婚男子与情人偷偷约会,期间竟然使用妻子的会员卡购买避孕药。结果,因

律安说法 2025-08-17 18:15:57

广东阳江,已婚男子与情人偷偷约会,期间竟然使用妻子的会员卡购买避 孕药。结果,因付款失败,药店店员联系了男子的妻子。男子的妻子立即赶到现场,恰巧撞破男子与情人的奸情。对此,男子不愿意了,表示,两个家庭都要散了!认为药店店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导致的,要追究药店的责任。 据悉,已婚男子李强(化名)婚内出轨。 前不久,李强像往常一样借口外出,与情人幽会。在与情人幽会过程中,因没有做安全措施,担心情人怀孕,便到一药店买避 孕药。 到了药店,或是为了积分或者为了享受折扣,亦或者是平时用惯了妻子的会员,李强付款时报了妻子的会员号。 付完钱后,李强便拿着药便匆匆离开。 怎料,等李强走了后,药店的店员发现李强扣款失败后,因没有李强的联系方式,便通过会员卡登记的电话找到了李强的妻子,让李强的妻子付钱。 结果,李强的妻子询问后,得知在外的李强买了“避孕药”顿时坐不住了,立即赶到药店附近,恰巧撞见李强与情人在一起,导致李强的婚外情败露。 事后,李强不愿意了,声称自己和情人两个家庭都要散了,认为药店店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导致的,要追究药店的责任,不仅报警,还将此事曝光到网上,表示要起诉药店。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不少人认为李强这是气急败坏了!无理取闹!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评价李强的行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1、1043条更是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具体到本案,李强作为已婚人士,在婚内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具体到本案,李强的妻子作为婚姻中的受害者,如果不能原谅李强,依法可以与李强离婚并要求李强进行赔偿。 2、药店店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强的隐私?李强是否可以要求药店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李强购买物品的信息确实是李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范畴。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药店店员将李强的购物信息透露给李强的妻子是否侵犯了李强的隐私,关键是看药店店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李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因李强付款失败,药店店员在没有李强的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使用李强所使用的会员号联系李强的妻子并要求李强的妻子付款并无不当。 而面对会员的主人即李强妻子的询问,在不知道李强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将相应的购物信息披露给李强的妻子,亦属正当行为。 还应当注意的是,李强在购买物品时使用的是妻子的会员号,其实已经相当于将购物信息披露给了自己的妻子。 而李强所谓的“两个家庭都要散了”虽然与药店店员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真正的原因还是因为自身出轨导致。 综上,李强想要起诉药店,让药店承担责任,几乎很难成功! 事到如今,李强与其找药店的问题,不如好好反省,真诚悔过!尽早争取妻子、家人的原谅! 3、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0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