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水果商雇司机将三千箱西梅运往浙江,运费是36500元,货到后,水果商坚持要求“先付钱再卸货”,司机则强硬要求“卸完货再给钱”,双方激烈争吵僵持不下。不料,司机一怒之下竟将整车价值不菲的西梅直接拉走,售卖一空,赚了15万元,每箱约50元。事后,水果商一纸诉状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结果,法院各打五十大板,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7月,果商马某(化名)与货车司机邵某(化名)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邵某用冷藏车将3000箱西梅从新疆伊宁县运至浙江某水果市场,运输时限4天,运费总额3.65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货到立即支付运费”,但未具体写明支付运费与卸货的先后顺序。 邵某日夜兼程,按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然而,邵某在要求马某支付运费时,马某却坚持要求先卸货再付款:“货都没见到,我怎么知道有没有损坏?卸完货再结账!” 邵某则认为对方违约,态度强硬:“合同写的是‘货到付款’,你必须先付钱!” 双方从争吵升级为激烈对峙,沟通彻底破裂。 一怒之下,邵某直接将整车西梅拉至附近市场,以15万元的价格迅速转卖他人。 马某得知后勃然大怒,以“擅自处置他人财产”为由,将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本案中,马某与邵某签署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货到立即支付运费”,但未明确“支付运费”与“卸货”的先后顺序。 这一模糊表述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马某认为,其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要求邵某先履行卸货义务后再支付运费。 邵某则认为,根据合同文义解释,“货到付款”应理解为货物到达即支付运费,卸货是后续义务。 而根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在运输行业惯例中,“货到付款”通常指货物到达后即支付运费,卸货是承运人的后续义务,但马某要求先卸货后付款亦有一定合理性,如查验货物损坏情况。 对于邵某擅自售卖西梅的行为,邵某认为其是在对方拒付运费的前提下采取的合理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可见,邵某在马某拒付货物运输费用时,可以对货物进行留置扣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留置权必须以“合法占有货物”为前提,且需遵循法定程序,如通知债务人、给予合理履行期限等,并以与费用对应货物为限。 然而,邵某未通知马某即擅自售卖货物,显然超出了留置权的合法行使范围,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马某拒绝支付运费是纠纷的起因,但邵某的反应明显过激,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非以侵权方式对抗违约。 邵某在没有取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定的价格出售西梅,侵害了马某对西梅的所有权,也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作为司机,长途运输成本高,及时结运费是保障其生计的基本需求,而作为货主,其货物价值远高于运费,擅自售卖可能导致其面临下游违约赔偿。 在调解阶段,法院向马某和邵某进行了法律关系及双方过错等核心要点进行了普法,双方也了解的自身的过错与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邵某向马某返还售卖西梅所得15万元,马某向邵某支付运费3.65万元 之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本案通过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漫长诉讼和双方关系的彻底破裂,值得提倡。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新疆伊犁哈萨克,男子开着冷藏车,运了3000箱西梅到达目的地后,他要货主先付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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