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照顾母亲那么久,一毛钱遗产都分不到

江南史化 2024-11-09 14:56:38

“妈生病我照顾了那么久,结果遗产一分钱都不分给我?”。上海,冯女士为了房子的继承权把弟弟告上了法庭,根据弟弟持有的一份遗嘱,其母亲表示把2套房子和财产全留给儿子,女儿(冯女士)一分钱也没有。2月22日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冯女士和冯先生是姐弟俩,二人的父亲冯某1990年去世后,其名下的两套住房均过户到了二人的母亲周某名下,母亲周某于2019年去世。母亲去世后,冯女士要求分割财产,此时其弟弟拿出了一份母亲所立的“代书遗嘱”,上面清晰地写明:我是周某,目前身体状况还可以,自己能自理,趁我脑子还清楚,我把家中的事安排一下,免得百年以后孩子之间在遗产(包括房子)方面有矛盾、纠纷,我慎重声明,我名下上海某处房产及其他财物均属我儿子所有、继承,其余任何人都无权分享。以此为证,特设一份。(另外,周某在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还有一处宅院。)按照该遗嘱,母亲名下的两套房子及所有财产均归其弟弟所有,冯女士什么也得不到。看着该遗嘱,冯女士心如刀绞,其不相信自己妈妈会立下这样的遗嘱。于是冯女士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质疑该遗嘱的真实性,要求均分母亲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生前的存款。并提出了4点理由:1、该遗嘱是弟弟操控下完成的,虽然母亲周某是文盲,但是会签自己的名字,而该遗嘱上并无母亲的签名,只有母亲按下的手印;该遗嘱的证明人是其姑姑和叔叔,自己出嫁后,姑姑和叔叔和弟弟比较亲近,属于利益相关人,因此遗嘱缺乏公正性,应认定为无效。2、母亲生前三次开刀手术住院和术后陪护都是自己一人尽心尽力的照顾,在此情况下从未听母亲提起过有此份遗嘱。

3、即便该遗嘱属实,可父亲生前住院、母亲生前住院,均是自己一人照顾,费用上也尽自己所能予以分担,法律规定,对照顾老人尽了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父亲生前从未立过遗嘱,父亲所有的房屋直接过户到了母亲名下,按照法律规定,父亲名下的房产自己应该有继承权,母亲不能代父亲处置。冯女士的弟弟则提出,母亲的遗嘱真实有效,有姑姑和叔叔可以证明。姑姑作证表示:周某的遗嘱是由周某自己口述,自己儿子代笔(也就是周某的侄子),然后念给周某听,周某认为无误后才按了手印的。叔叔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周某虽然一直生活在上海,但还是比较传统,其认为女儿出嫁就是别人家的人了,不应当再分财产,所以立下这样的遗嘱是正常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按照继承顺序,公民的合法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周某去世时不存在配偶继承的情况,继承人只剩下冯女士和弟弟。本案中周某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有2个证明人,有本人手印,合法有效,遗产继承应依据遗嘱分配处理。二人父亲去世后,名下房屋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产权就属于周某所有,周某有权处置。法院一审判决:经质证,该遗嘱真实有效,按照遗嘱,周某名下房屋归冯先生所有,冯女士应配合冯先生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冯女士诉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该遗嘱的见证人为冯女士和冯先生共同的亲属,公正性方面不存在问题,是真实可信的;关于父亲房屋直接过户给母亲的问题,因为该房屋是在父亲去世后才取得了房产证,因此产权归母亲一人所有,其母亲有权处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冯女士的上诉,并且因为冯女士败诉,上诉所需费用18600元需冯女士承担。这个案子让人看得难受。冯女士本来想通过法律途径和弟弟均分母亲的遗产,结果非但没得到一点财产,还搭进去18600元。1、为冯女士感到惋惜。人家说女儿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不可否认,女儿往往比儿子更体贴,尤其是老人家生病需要照顾时,往往是女儿在身边照顾。冯女士尽心尽力照顾父母,到头来却什么都没得到。2、气愤其弟弟的无情。父母亲去世后,姐弟俩就是世上最亲近的人,这么最具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却要为了争夺父母的遗产而对簿公堂,弟弟虽然手握遗嘱,但是分给姐姐一点又有何妨?难道亲情抵不过房子么?3、不能理解其母亲的偏心。生病时是谁在照顾自己?女儿难道不是自己的孩子么?哪怕给女儿留下一点点东西,女儿也不至于这么难受。

难受归难受,这就是法律,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113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即便遗嘱明显不公,但只要有效那就只能遵守,我想冯女士今后或许不会再和弟弟来往了。对于该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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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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