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郭某和贝某花4821万余元买了一套法拍房,可房子到手后,他们才知道一年

梅姐说法 2025-12-17 14:50:59

广东深圳,郭某和贝某花4821万余元买了一套法拍房,可房子到手后,他们才知道一年多前,原房主的女儿这套房子里跳楼了。于是,二人向拍卖房子的揭阳中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并退回全部拍卖款项,可对方驳回了二人的异议请求。二人向高院申请复议,高院却有不同意见。 2023年4月,陈某等人因涉黑获刑,被处罚款或没收名下的财产。 揭阳中院在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附带民事赔偿、退赔、附带民事公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过程中,对陈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的这套复式住宅商品房进行了拍卖。 2023年6月,郭某和贝某通过法拍,从揭阳中院处以48216726元的价格买到了这套房子。 可买下房子后,二人发现,早在一年多前,前房主陈某的女儿在这套房子里跳楼了,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凶宅。 可是,拍卖之前,他们在拍卖公告中并没有看到这条信息。 郭某和贝某买房是用来自己居住的,房子里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二人怎么也过不了心里那个坎。 于是,郭某和贝某向揭阳中院提出了异议。 可对方却称拍卖时未掌握相关信息,拍卖物存在的瑕疵风险应该由竞拍者自行承担,并以此为由驳回了二人的异议请求。 郭某和贝某憋了一肚子火,于是二人又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那么,郭某和贝某能否如愿退款呢? 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和贝某通过法拍买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但揭阳中院在拍卖前,并没有在拍卖信息公告中说明涉案房屋发生过跳楼事件。 对于普通人来说,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 亡事件会对其心理产生极大影响,进而影响其购房意愿。 这种不知情导致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参与了竞拍并完成交易,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广东高院认为,《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均有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置执行标的物前,应当全面、具体、详细调查执行标的物的情况,在拍卖公示时予以说明,充分、客观地披露拍卖标的物的信息。 但是,揭阳中院在拍卖前,并未对涉案房屋一年多前发生的事情予以说明,造成郭某和贝某基于重大误解拍下涉案房屋。 虽然揭阳中院在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载明了“瑕疵不担保原则”,但“瑕疵不担保原则”通常是针对拍卖财产的数量、质量、外观、结构、装饰装修等客观物理属性而言。 《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有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司法拍卖中,法院作为拍卖人也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房屋存在自杀等非正常死 亡事件属于执行法院应当披露的信息,但越来越多执行法院将其作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应当披露的信息。 案涉房屋发生的跳楼自 杀事件,并非普通的物理瑕疵,而是会对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情况。 揭阳中院未披露该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简单以“瑕疵不担保原则”来免除自身责任。 揭阳中院以未掌握相关信息为由,认为拍卖物存在的瑕疵风险应由竞拍者自行承担,这种观点有失妥当。 最终,广东高院认为,涉案房屋发生过跳楼事件,不能以简单瑕疵一概而论,涉案房屋不属于“瑕疵不担保原则”的适用范畴。 最终,揭阳中院的执行裁定被撤销,并要求退回郭某和贝某支付的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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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4xxx07

用户14xxx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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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5:04

有人在房子里面跳楼,为什么就不能买?请个先生清理一下不就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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