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晨3点,一敬老院内,曾摔骨折过的老人刘某醒后,让护工孙某帮其穿衣起床,并

梅姐说法 2025-12-25 11:51:58

上海,凌晨3点,一敬老院内,曾摔骨折过的老人刘某醒后,让护工孙某帮其穿衣起床,并被推到5楼休息区。因怕老人摔倒,孙某按约定用尼龙绳将老人绑在轮椅上后离开,五六分钟后,老人独自坐电梯到一楼大厅,试图解开绳子未果,便掏出打火机烧绳。尼龙绳易燃,迅速点燃轮椅,火势蔓延至老人全身。11分钟内无人发现,直到3点47分巡逻人员才赶到,但老人已身亡。事后家属起诉敬老院担全责,索赔193万。 (本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光明网) 2025年2月12日凌晨三点,某敬老院五楼走廊灯光昏暗,刘大爷从睡梦中醒来,按响床头呼叫铃。护理员孙某披着外套赶来,帮老人穿好衣物后,将他推至休息区。 刘大爷三个月前因意外摔倒导致左腿骨折,敬老院为防止二次伤害,要求护理员对行动不便的老人采取固定措施。 孙某从储物柜取出尼龙绳,将老人腰部与轮椅扶手缠绕三圈,确认绑紧后离开处理其他事务。 五分钟后,刘大爷突然推动轮椅转向电梯间。监控显示,老人独自操控轮椅进入电梯,按下楼层按钮时显得吃力。 当电梯抵达一楼大厅,他开始用力撕扯腰间绳索,但尼龙材质越扯越紧,累的老人额头都渗出了些细密汗珠。 常年吸烟的习惯让老人习惯性摸向口袋,点着了打火机,火苗触碰绳索的瞬间,蓝色火焰顺着尼龙纤维迅速蔓延,轮椅塑料扶手在高温下开始变形。老人惊恐地挥舞手臂,火焰却已窜上衣物。 3点36分,火警系统仍未报警,老人挣扎着滚落轮椅,在光滑地面上拖行三米,留下一道焦黑痕迹。监控画面里,老人蜷缩成团,火焰吞噬着最后一件衣物,皮肤在高温下发出滋滋声响。 直到3点47分,巡逻保安路过大厅才发现了火情,灭火器喷出的白色泡沫覆盖老人身体时,监护仪早已停止跳动。 家属在太平间看到烧焦的遗体时情绪崩溃,他们调取监控发现,从起火到被发现整整11分钟,期间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入大厅。 更让家属愤怒的是,护理记录显示孙某在绑绳后未按规定填写交接单,也没有向夜班负责人报备老人特殊情况。 审理期间,敬老院出示多份文件:护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固定老人时需使用专用束缚带,尼龙绳属于违禁物品。 家属指出敬老院存在三重过错:使用易燃材料固定老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对高风险老人实施24小时监护。 家属提交的赔偿清单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3万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敬老院与刘大爷及其家属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规范为刘大爷提供护理服务。 而使用尼龙绳这种违禁物品来固定老人,显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这种不当操作,敬老院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刘大爷家属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敬老院作为特殊的经营场所,对于入住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普通公共场所更高。所以,敬老院应当为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刘大爷主动操作轮椅离开休息区,并且使用打火机烧绳索,最终引发火灾导致自己死亡。 从法律角度来看,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刘大爷故意点火的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以及自己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单纯从这一法律条款来看,似乎敬老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不能忽视敬老院在管理、护理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的过错。 敬老院没有为刘大爷提供符合规范的护理服务,没有保障消防设施的完善,也没有对刘大爷进行有效的监护,这些过错与刘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所以,不能因为刘大爷自身的故意行为,就完全免除敬老院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老人主动点火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敬老院存在看护疏忽、未及时抢救三重过错。 最终,判决敬老院承担30%责任,赔偿58.7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大爷的家属认为判决敬老院的责任太低,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敬老院用尼龙绳固定老人堪称荒唐,既违反操作规范又埋下火灾隐患。 但将全部责任推给机构同样有失公允,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点火后果。 当敬老院为规避风险过度限制老人自由时,如何平衡安全呢? 当家属将老人送进敬老院后,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完全转移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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