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在物业月工资3850,因为嫌少想涨工资,仲裁,公司被判赔23100…… 这年头,真是啥人都有。 话说安徽有个孙先生,2015年加入了一家物业公司。 在2017年,孙先生嫌弃钱少,主动给领导江先生转账2000块钱,说希望能给自己加工资。 结果没回应,2017年,孙先生见状又给其他两位马姓领导转账1000块钱,说自己干了3年工资一毛钱没涨过,希望能“帮帮忙”。 还是没人理他。 难道是其他领导有意见? 想到这里,孙先生又给领导舒先生发了信息,转给了他1000块钱。 孙先生万万没想到,这转账行为不但没让他涨工资,反而导致自己在2018年6月被开除了。 理由是涉嫌行贿。 根据规章制度,只要有行贿行为,不管多少都开除。 孙先生鼻子都气歪了,觉得这就是在恶意坑自己。 哪有收钱不办事的呢? 一气之下,孙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孙先生没有加工资,他本意也不一定能被视为行贿,被开除实在太过了,所以要求公司赔偿23100元给孙先生。 公司收到仲裁结果后可以说鼻子都气歪了。哪有这样的呢?他转的钱再少,也是钱啊。目的不就是通过给与资金换取加薪吗?这明明就是行贿。 不争馒头争口气,公司一气之下直接将仲裁部门告上法庭。 正常而言,孙先生的行为确实属于行贿,毕竟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花钱买岗。 但一审法院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竟然支持了仲裁结果,要求公司赔钱。 2万多赔偿相较于打官司的时间成本,已经足以让公司不上诉了。但为了避免这种行为成为“常态”,公司选择了硬钢到底,再次进行了上诉。 2020年,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就是在行贿,判处公司胜诉。 这次,轮到孙先生不服了,两万块也是钱啊,自己不能一分钱收不到还白丢了5000啊,于是他也闹上了安徽高院。 安徽高院认为,孙先生分别发的5000块钱的确在法律上不能算行贿,但属于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 既然违背了公司内部规定,那被开除也怨不了任何人。 最终,安徽高院选择了维持二审判决。

用户10xxx46
行贿还有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