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在向医院销售租赁医疗设备过程中,先后7次到院长家中送75万元】 【基本案情】一、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某医院销售、租赁医疗设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到某医院院长杨某某家中,送给杨某某人民币75万元。 二、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得到某县人民医院数据化X光机DR采购项目,请某政府副州长和某某帮忙协调,在某酒店512房间送给和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具体法律事实】1、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催收欠款、增进与杨某某的关系及今后得到其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7万元。 2、2009年2、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杨某某尽快履行某医院向B公司采购300万元医疗设备的承诺,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0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感谢杨某某在某医院购买C臂X光机中的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某医院租赁“某”电子胃镜中的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2万元。 5、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某医院引进彩超设备方面给予的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 6、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某医院购买眼科显微镜、电动手术台等设备中给予的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 7、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得到杨某某在某医院再次引进彩超设备中的关照,到杨某某家送给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 【另查明】某检察院于2013年9月8日立案侦查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联系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并于同月6日到某检察院反贪局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与杨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情况,并向专案组提供他人行贿的线索,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供述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庭审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向有关机关提供他人行贿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是重复评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