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14岁女生缺钱花,又不好意思管家里要,18岁男网友得知女生妈妈刚花1.

运良说是非 2026-01-03 19:06:56

浙江杭州,14岁女生缺钱花,又不好意思管家里要,18岁男网友得知女生妈妈刚花1.1万给她买了个新手机,就带着她去手机店,用新机换了个二手机,拿到1400块后,男网友只给了女生700。等把钱花完,俩人又来到手机店,拿二手机换了部更旧的手机,后将换来的钱一起花了。女生父亲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说一个星期给闺女500块零花钱,哪里不够花了? 杨先生媳妇在意大利花1350欧元,折合人民币1.1万买来一部256GB的苹果16Pro Max手机送给闺女。 然而新机还没捂热乎呢,就被正上初三的14岁闺女给折腾没了。 事情还得从那个叫小方的男网友说起。 杨先生闺女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刚满18岁的本地小伙小方,俩人认识才1个多月。 聊天中,小方得知他闺女拿到了新手机后,三言两语就把他闺女忽悠去了一家手机维修店。 小方去这个手机店不为别的,就为折价换手机,赚点钱。 据闺女后来的描述,当时她其实心里是打退堂鼓的。 下了车往店里走的那一段路上,她就后悔了,跟小方说“我不想换了”。 结果小方个头高,脸一沉,直接怼了一句“不行,必须去”。 闺女当时就被吓住了,因为害怕对方动粗,只能硬着头皮进了店。 这一进店,1万多的新机直接折价换了个二手的苹果14,店家给小方转了1400块,小方只扔给闺女700块。 剩下的钱去哪了?不用想也知道是被这男的吞了。但这还不是最离谱的。 12月底,杨先生从妻子那得知了这件事,他火急火燎地冲到那家手机店,想着哪怕加点钱把原机赎回来也行。 结果老板说手机卖了,没了。杨先生气得当场报警。 警察介入后,小方那边退了那700块钱,家长也象征性赔了1000块。 小方的妈妈也是一肚子苦水,说自家儿子也是个败家子,经常偷家里东西出去卖,她也管不了。 本来以为这就完了,结果记者一查闺女现在手里拿的手机,发现根本不是那个二手苹果14,而是个128G的苹果13Pro! 电池健康度只剩74%,属于那种随时可能关机的“战损版”了。 原来,那700块钱根本没捂热,闺女又被带着在同一家店,把刚换来的苹果14又给折进去了,补了点差价换了这个更破的13Pro。 至于卖手机的钱,俩小年轻一起花了。 这么大的事儿,杨先生直到记者上门采访前都被蒙在鼓里。闺女嘴严得很,压根没提还有第二次置换。 为啥这么干?闺女后来也坦白了:缺钱,又不敢跟家里要。 这话说出来,杨先生脸上也挂不住。他说平时给零花钱并不少,一个星期固定4、500,这在很多同龄人里算可以的了。 但为啥闺女还缺钱?这背后其实是这个家庭长期积累的隔阂。 杨先生的老婆常年在国外打工,他自己又在杭州市区忙生意,闺女基本是扔给外甥家带大的。 以前因为闺女花钱大手大脚,夫妻俩试过“经济制裁”,限制零花钱。 这一限制,反而把闺女推到了外面。因为不敢跟严厉的父亲开口,又想在网友面前充面子,只能拿家里的贵重东西去换钱。 面对镜头,这个做生意的男人显得特别无力。他说现在跟闺女根本没法沟通,闺女对他好像有很深的成见,说话总是带刺。 但他又舍不得骂,只能尽量低头、尽量满足物质需求,觉得这样就是爱孩子。 现在,杨先生也想明白了,他已经开始推掉不少生意,打算把重心放回家里,好好修补这段破碎的父女关系。 至于那家手机店,老板面对记者采访直接挂脸表示:有问题找找派出所,别找我。 这种态度,也难怪杨先生一肚子气。 收未成年人的贵重物品,连个家长电话都不打,这生意做得确实不厚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商家的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杨先生14岁的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将价值11000多元的全新手机拿去置换二手旧手机,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她的年龄所能独立判断的范围,且对家庭财产造成了损失。 对于一个初三学生来说,购买文具、简单的餐饮消费属于“相适应”,但处置价值万元的电子产品,显然不属于。 既然不相适应,这份“置换协议”必须经过杨先生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 杨先生明确表示不知情且报警追讨,这意味着他拒绝追认。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两次置换行为自始无效。 因为商家存在过失,在杨先生拒绝追认后,商家不仅要返还手机,还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小方,他作为刚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带领未成年人进行高风险、非正常的资产处置,且获利后仅分给女孩极少部分,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 如果手机店无法原价退回手机,小方需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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