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人4年怀孕4次,而且次次都是监外执行!这明显是在规避刑罚,司法善意不应该沦为避刑漏洞 2026年1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则公示引发热议:1990年出生的罪犯李某2019年因犯罪获刑四年八个月,却在随后四年内四次怀孕,四次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至今未实际服刑 。 事件脉络清晰却引人深思。2019年12月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达1200万元,造成300余名投资人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可是判决生效后,李某以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此后,“收监—怀孕—监外执行”的戏码循环接连上演。2021年12月,首胎分娩后法院启动收监,李某三个月后再次怀孕,2022年9月获第二次监外执行;2024年2月二胎分娩后收监程序重启,李某出示怀孕11周的检查报告;2025年7月第三次分娩后,法院第四次决定收监,李某于8月再次提交怀孕证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确认属实,检察院建议继续监外执行,法院遂于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李某四年内精准“卡点”怀孕,每次都是在收监节点前触发监外执行条件,虽然怀孕并没有作假,但是一次是意外,两次也可以说是意外,接连4次难道不是刻意为之吗?这种“恶意避刑”的行为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这明显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对于这种刻意逃避惩罚的行为,法律其实可以规定怀孕监外执行的次数上限,否则会让法律的公平公正大打折扣!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