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一中学女教师将自己听到的同校一位女老师卖淫一事,告知了闺蜜和家人,甚至还将女老师的照片发了出来。涉事老师得知后气得报警指控女教师诽谤,之后女教师被行政拘留了2日。但女教师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散布信息,也未捏造信息,只是在闺蜜群私聊的,所以不构成诽谤,于是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同时还要道歉。(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女教师张某和被传卖淫的女老师是同一所学校的老师,但二人并没有过交集。 2024年11月,办公室内有其他老师在讨论女老师卖淫一事,说学校里都传开了,甚至连女老师的名字都有。 张某一开始以为是假的,直到不久后,自己的朋友也得到了这个信息,她将信息发到与张某的共同微信群中,群中还有张某的2位好闺蜜崔某和肖某。 这下群里就热闹了起来,大家开始各种猜测。期间,朋友还私信了张某,将女老师的名字告知了张某核对。 张某听了女老师的名字与在办公室听到的信息是一样的,这下彻底信了。 当天,还有一位朋友林某听说了此事,来找张某求证。张某就将女老师的名字、教授的科目、年龄等都告知了林某,还配上了女老师的生活照片。 由于张某和女老师是同一所学校的,所以林某十分信任张某的话,将张某发的个人信息、照片之类的,直接给转发到多个群中。 之后这个消息的扩散速度可想而知,女老师也收到了自己去卖淫的消息,顿时气得不行,直接报了警。 警方经过一系列调查,先是抓住了林某,林某又把张某给供了出来。 之后,警方以张某构成诽谤为由,对她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而林某和张某的闺蜜也都受到了处罚。 可张女士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她称传播的源头并非自己,自己也是听信其他老师和朋友的说辞,才认为这个是真的,才将女老师的照片和名字发给了林某。 此外,张某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错的地方,其中“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本没有的事,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认过。 张某还表示,警方在12月3日凌晨让其帮忙寻找谣言的源头,之后警方让她回到天台处理事情,结果刚回天台就被拘留了。 张某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2025年的5月份,她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进行国赔,同时还要道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张某故意捏造了女老师卖淫的事实并进行传播,那她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但现在的问题是,张某只是听信了谣言后,再进行的传播,那这到底是不是诽谤? 法院认为,诽谤不仅表现在捏造事实上,也体现在传播问题上。 虽然张某不是捏造谣言的源头,但她对于谣言的扩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林某向张某确认女老师卖淫一事是否属实时,张某不仅将女老师的名字告知,还搜了女老师的照片给林某,使得不实的信息可信度增大,对女老师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使得谣言进一步扩散,而张某也应当意识到林某来询问信息后,有扩散的可能,但其并未选择避开,甚至还找出了女老师的照片发给林某,让谣言的可信度加大。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的确构成对女老师的诽谤,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但张某还是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 最后,通过这件事可以让大家得到警醒,既然是听八卦,那就好好做个听众,在未确定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去跟着起哄、传播,否则也会受到牵连。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