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板可以有很多个公司,那为什么一个员工不能在很多地方工作?这样一个发人深省的疑问的背后是“一个地方的气还不够你受吗”的生存智慧,于是人们灵机一动选择一边当老板,一边当孙子中和其中的不愉快体验,学会换位思考。一边工作一边创业也成为一种新型的创业模式,可是这样的模式下也是危机重重,因为在职员工在职创业很有可能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者其他违纪行为被开除!于是很多创业者采取使用妻子名义投资企业用以规避原公司规章制度。但这样的行为真的能够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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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郁某入职秋林公司任深冷事业部副总经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至2022年1月止。《员工手册》规定: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工作属于严重违纪,郁某妻子严某某、岳母梅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18日共同成立巨宇公司和硕仕曼公司,两公司经营范围均与秋林公司存在重复或类似,且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为梅某某。郁某家庭通过两公司的经营获得了相应收益,2018年2月8日,秋林公司以郁某存在在外兼职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工作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与郁某解除劳动关系。
两审法院均认为,郁某在秋林公司任职期间,其妻子、岳母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巨宇公司和硕仕曼公司,两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与秋林公司存在类似。郁某参与其近亲属与他人共同开设与秋林公司业务类似且存在竞业关系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家庭从中获取收益,有违忠诚义务和诚信原则。秋林公司以郁某存在在外兼职与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驳回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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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忠实义务只约束公司高管,而不约束高管的亲属以及公司非高管员工,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只限制公司员工本人,但无法约束员工的亲属等第三人,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到劳动者的亲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因此,公司可以与上述不属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约束范围的人员单独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公司高管的协议中增加有关亲属的竞业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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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想要以员工在外投资公司为由辞退员工辞退员工,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成难度极高。
首先,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要约定员工不能在外经营、入股或兼职同类产品,
其次,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得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再次,如果员工在外经营公司,需要举证于本单位经营产品有竞争关系。
最后,辞退员工需要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程序不合法,也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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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亲至疏夫妻——竞业限制的小tips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因为即便双方财产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将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扩大到劳动者的亲属。
劳动者在职期间也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夫妻另一方进行竞业行为,可以推定其参与该行为,员工否认参与的,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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