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上述两项商标后,王某随即于2018年9月17日、18日针对晴景公司网店中的29个商品链接分三次发起投诉,投诉的权利依据是第23224251号图形商标。然而,三次投诉均未果。俗语道“一而鼓,再而衰,三而竭”,王某在经历三次投诉失败后却反其道而行之,“越挫越勇”。2018年12月21日-27日,王某继续以晴景公司网店内所售商品侵犯其第21506345号文字商标“淘气郎”为由分四次针对22个商品发起投诉。
被诉侵权人不堪其扰一纸诉状告至法院2018年10月8日,晴景公司对王某该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异议申请,同年11月9日该申请被受理。2018年9月30日,晴景公司向王某发起投诉时预留的邮箱发送催告函一份,阐明其滥用知识产权投诉进行骚扰的行为对晴景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了影响,并要求王某积极行使诉权,否则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证清白。然而,一意孤行的王某并不理会晴景公司的善意提醒。不堪其扰的晴景公司将王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指控王某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晴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晴景公司胜诉,获赔10万!经审理认为:
(1)晴景公司在案证据显示在王某涉案二项商标申请日前,涉案两项标识经由晴景公司的反复、持续宣传与使用,获得较强显著性并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产生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晴景公司对该两项标识享有在先权益。
(2)经比对,双方标识细节方面相差无几,鉴于晴景公司享有在先权益的涉案二项标识所具有的固有显著性及在使用过程中积累的知名度,王某因巧合设计同一标识并注册的可能性较小,且经仔细辨别,王某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王某涉案二项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亦印证该事实。
(3)王某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利用他人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据此多次投诉导致晴景公司一款商品被下架,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亦不顾晴景公司发送的催告函反复多次发起投诉干扰了晴景公司的正常经营,使晴景公司遭受利益损失。
王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王某的投诉次数、被投诉商品的下架情况、晴景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王某赔偿晴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小惟有话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既要注重改进并提升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又要注重培育和增进商标、商品外观等商业资源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此相得益彰增强商品声誉和夯实各类商业标识等战略性商业经营资源。商事主体应自我挖潜、自主培育优质品牌,对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商业标识合理避让,自觉远离“傍名牌”、“搭便车”、“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