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购物仅退款不退货有违诚信返还货款

浩公律所 2024-11-21 16:49:29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涛

案情简介

叶某系一家时尚箱包店店主,长期在某购物平台上销售箱包。2023年10月9日,何某下单从叶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一辆折叠购物小拉车。收到商品后,何某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叶某进行沟通,又因双方沟通不畅而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何某发送“仅退款”链接,因而何某在收到退款后并未将商品退回。叶某很是气愤,经过几次网上协调未果后,将何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小拉车货款43元、诉讼调档费510元、误工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

律师说法

被告何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从原告叶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折叠购物小拉车,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叶某依约向何某发货涉案商品,何某则应按约支付货款。何某称商品有质量问题,但其已通过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何某已收到退还的货款,亦应将涉案商品返还给叶某。何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被滥用。

由于案涉商品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返还,故何某应将商品对应款43元返还给叶某。同时,鉴于何某不存在恶意通过“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叶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诉讼调档费、误工费、律师费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叶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本案虽然标的额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面对大量的“仅退款”操作确实难以承受。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要理性的主张自己的损失,切莫不切实际的主张,从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律师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要慎用使用“仅退款”规则,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任性使用该规则,利用该规则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同时在面对非恶意退款被起诉时,要沉着冷静,保留好证据,同时要积极应诉。

0 阅读:4

浩公律所

简介:一站式法律问题解决专家精心呵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