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电子烟非法经营案

浩公律所 2024-10-31 17:38:5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雨荣

一、案件概述

近日,某地公安破获了一起涉及全国28个省份的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件,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储窝点7个,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将负责涉案电子烟销售的嫌疑人周某某、吴某某,以及负责生产、储存的嫌疑人胡某某、谢某某等抓获归案。据谢某某交代,从2023年下半年起,他和胡某某共同组织生产和运输非国标电子烟,并逐步发展了吴某某、周某某等负责销售的下线。为逃避打击,该犯罪团伙还将非国标电子烟烟弹多次转运,再进行分装邮寄。

二、法律责任

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子烟的行为触犯非法经营罪。该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体要件侵犯的是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客观要件表现为四种形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非法买卖外汇。(2)非法经营出版物。(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4)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6)非法经营彩票。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电子烟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几人未经许可销售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涉案几人在生产非国标电子烟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法律依据

《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四、案件启示

该案件的破获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犯罪行为,维护了电子烟市场的正常秩序。非法经营的电子烟往往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该案件的破获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潜在的非法电子烟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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