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如同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多年来给无数家庭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痛。近日于华英被执行死刑,这无疑是打击拐卖儿童行动中的重要一笔,彰显了法律对这种罪行绝不姑息的决心。
多年来,相关部门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许多被拐儿童得以重回亲人怀抱,拐卖儿童的罪犯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想要完全杜绝拐卖儿童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提出的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的建议,这个建议意义非凡,即便不能完全杜绝拐卖妇女儿童事件的发生,但也必然能大大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从买家的角度来看,一旦“买卖同罪”,这意味着他们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就好比一个天平,当购买被拐儿童的代价轻如鸿毛时,一些人心存侥幸,在利益或者传宗接代等私欲的驱使下,就可能从人贩子手里购买儿童。但如果这个代价变得如同泰山般沉重,他们必然会在行动之前权衡再三,最终放弃这种罪恶的交易。
而且购买被拐儿童的买家大多是主观性的行为。他们并非像吸毒者那样存在生理依赖等难以自控的因素。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只是在利益或者传统观念的误导下,选择了错误的道路。
“没有买,自然没有卖”,这是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逻辑。就像市场上的供需关系一样,如果没有了需求方,供应方自然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链条中,买家就是需求方。只要切断了这个需求,那么拐卖者也就失去了拐卖的动力。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购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是对他人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那些被拐儿童原本应该在自己的家庭中享受父母的关爱,却被强行剥夺了这种权利,被带到一个陌生的环境。而买家却心安理得地将这些孩子据为己有,这是违背人性和道德的。
从法律的公平性来说,拐卖者和买家都参与到了这个罪恶的交易之中,他们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只严惩拐卖者,而对买家从轻处理,这就像是只惩罚了偷东西的小偷,而对购买赃物的人视而不见,显然是不公平的。
总之,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是从根源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关键一步。这一建议值得相关部门深入思考并积极采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更多的家庭免受骨肉分离之苦,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希望在两会的推动下,这一建议能够早日成为现实,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注入更强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