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生未遂后致其溺亡案改判死刑:审判应杜绝同罪不同判

胡言炫语 2025-03-01 05:46:16

在司法的天平上,每一个判决都关乎着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公序良俗。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林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二审对被告人陈林所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

陈林所犯的罪行令人发指。他先后两次企图强奸闫某,在闫某掉入水塘后,用树杆多次敲打其身体阻止她上岸,最终致使闫某溺水身亡。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恶劣情节。对于这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杀人行为,按照法律的精神,基本上都会判处死刑。

然而,一审的判决却令人大为诧异,只是判处死缓。这一判决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人或许会说,陈林有认罪认罚情节,可正如大众所质疑的,在铁证如山面前,认罪认罚难道是一个足以让量刑大幅减轻的理由吗?

在类似罪行且证据确凿的案件中,认罪认罚更多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程序结果,而非从轻量刑的关键因素。因为法律的威严就在于,不管罪犯是否认罪认罚,只要犯罪事实成立,就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短短一个来月的二审,几乎没有新增证据,更多是对案件本身的深度剖析。二审改判为死刑,这一结果似乎更符合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认知。这一案件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深刻的问题:为何同样的罪行,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呢?

从主观意识方面来看,法官也是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价值观、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在一审法官看来,认罪认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在二审法官眼中,罪行本身的恶劣性以及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才是量刑的关键。从外界影响来说,也许一审法官受到了某些舆论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但这都不能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理由。

司法审判应该像一把精准的尺子,无论何时何地,对相同的罪行都应该有一致的衡量标准。这不仅关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更关乎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当大众看到一个理应判处死刑的罪犯被判处死缓时,他们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当二审改判为死刑时,又会思考一审的不合理性。

这种情况的出现,提醒我们要不断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地审判,让司法的阳光真正普照每一个角落,让法律的尊严得以坚决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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