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男子去4S店买车,谈好全款是12.8万元,男子交给财务1万元后,销售顾问称剩下的11.8万由他代办,不料几天后,4S店却称没收到钱,强势收回该车,原来,这笔钱已经被销售顾问私自转走。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付先生是濮阳人,不久前,付先生到上汽大众惠众4S店,全款购买一辆车,进门后,由销售顾问小李接待,说完目标价和需求后,小李向付先生推荐ID3这款车。
付先生觉得这款车不错,双方讨价还价后,商定价格是全款12.8万元,销售顾问带着付先生去财物缴纳1万元,并称剩下11.8万元,由他代办即可。
转账记录显示,11月28日13时03分,付先生转账20000元,1月11日9时15分,付先生转账46000元,两次都备注为汽车尾款。
交完钱后,销售顾问让付先生把车开走,付先生开了好几天后,销售顾问又说,还有手续没办完,让付先生把车开到4S店,再配合办理一些手续。
办完一项手续后,销售顾问让付先生把车开走,结果没过几天,付先生又接到电话,销售顾问说手续还没办完,需要付先生继续配合。
2月5日,付先生来4S店开车,但4S店却不让他开走,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付先生当即找小李的领导理论,领导说,销售没有把钱交到公司,所以拒绝让付先生开车。
付先生非常诧异,自己明明已经交过钱,车也已经交付给自己,为什么开了12天后,4S店却要回收,多次讨要无果后,付先生向媒体曝光。
记者带着付先生,一起到4S店了解情况,领导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一切都是小李的错,因为他将剩下的11.8万车款私自留存下来。
领导表示,车是销售顾问小李偷出去给客户开的,实际上财务没收到钱,后来盘库发现问题,将把车从客户手里要过来,因此这项交易还未完成。
付先生对此嗤之以鼻:偷出去的?我都笑了,这么大一个4S店,销售竟然能把车偷出去,他大白天能把车偷出去,你们管理真是好,你们管理非常到位!
领导表示,小李已经被4S店开除,因此付先生应该向小李讨要11.8万,付先生则认为,这笔钱是小李在职期间收取,自己出于信任才交给小李,4S店必须交车。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4S店应交付车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付先生刚开始转款时,小李是销售公司的员工,且付先生的1万定金和2万尾款,是在店里完成转账的,因此从客观上而言,付先生有理由相信,小李是在代表公司履职。
据此,小李的行为可视为表见代理,付先生有理由相信小李是在代公司收款,4S店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买卖合同应视为已经成立,且付先生付完全款,4S店应当交付车辆。
至于4S店的损失,由于车辆并非付先生强制开走或偷走,小李作出一系列行为,皆是因为4S店管理失误,和付先生无关,4S店应当向小李追偿损失。
2.其次,小李的行为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罪共有3档处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李作为销售顾问,私自将客户本该交给公司的钱占为己有,已经涉嫌职务侵占,且金额高达11.8万,属于数额巨大,若认定为犯罪,可处3-10年有期徒刑。
媒体曝光此事后,领导带着销售顾问小李,一起去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此事,濮阳市商务局表示,公安已经介入此事,认定完相应责任后,商务局会帮助购车人沟通,履行好职责。
经侦支队表示,如果小李在3天时间内,如果能如实把款交到公司,此事就算结束,小李当着媒体表示,3天内会把钱凑齐,而付先生也顺利将车开走。
此事提醒我们,转账买东西,一定要把钱转到公司账户,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否则像付先生这样,虽然最后维权成功,但耗时耗力十分难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