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5万银行该赔吗?”安徽合肥,女子和承包人里应外合,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向对方转账2405万,公司对账发现异常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240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前1年,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在B银行开立单位账户,此后双方发生业务往来。
A公司于9月6日、9月8日两次对帐,发现有5次转账支票异常,资金共计2405万元,分别是:7月19日350万、7月25日400万、8月11日700万、8月30日475万、8月30日480万。
五张转账支票均加盖A公司公章、朱凯个人章、张伟印,除7月19日350万转账支票付款行为A支行,其他四张转账支票付款行均为B银行。
除7月25日转账支票无说明外,其他均分别附有A公司加盖公章的说明,说明申请A公司的一个项目材料款,转入支票中所注明的4个不同账户。
A公司对账后,认为5笔转账支票上的盖章及印鉴,均与其开户时留存在B银行的不一致,属于他人伪造,并认为许艳、唐磊等人涉嫌职务侵占,遂于9月22报案。
肥西县公安局于9月23日,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8月30日2张转账支票475万元、480万元及两张说明进行了鉴定。
该所于11月7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即两张支票和两张说明上的“A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A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肥西县公安局因A公司怀疑另三张转账支票印章伪造,又于次年3月7日,委托技术研究所对另3张转账支票及2张说明进行鉴定。
该所于3月8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三张支票上的“A公司”印文与样本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两张说明上的“A公司”印文与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许艳、唐磊以3张转账支票转走1450万元,分别是7月19日的350万元、7月25日的400万元、8月11日的700万元,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共同犯罪中,唐磊负责制作工程款支付表并送审;许艳负责填写、提供转账材料,接到银行核实转账真实性电话时,给予确认答复。
虽然刑事案件已经查清,但公司损失已经实实在在发生,A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2405万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根据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唐磊假冒A公司名义出票,所涉5笔转账中存在伪造印章、出具虚假转账说明、支票内容涂改、付款行名称错误等严重问题,B银行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2.A公司与B银行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B银行应承担合同责任,赔偿2405万,而非仅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B银行辩称:
1.本案案由应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2.B银行没有审查转账说明、采购合同或者发票的义务,且B银行对35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3笔转账支票予以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3.B银行对9月30日两笔共计955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审查,属于形式审查,通过手工和电子扫描比对,未发现印鉴公章不一致,无重大过失。
4.A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致使许艳、唐磊能够擅自将2405万元资金成功转出,A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资金被转出的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案由是银行储蓄存款纠纷还是票据纠纷?
A公司与B银行有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出票人A公司与付款人B银行因转账支票转出A公司账户中款项,具有票据委托付款的资金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实质上是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双方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综合服务协议,因转账支票争议问题所致,而非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凭证以及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的存款储蓄合同纠纷。
2.B银行在票据付款中是否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涉案5张转账支票经鉴定,三张支票印文一致,2张印文不一致的共计955万元,且每张转账支票所附说明的印文,与预留印章不一致。
但并无三方协议,约定需要对案涉资金进行重点监控,根据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故5张支票的说明,不是银行进行付款审验的依据。
综上,1450万元的三张支票,可视为A公司的意思表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职务侵占,并已作出追缴处理,B银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955万元的二张支票,鉴定印章与预留印章不一致,B银行在支付票款时已进行验印,无证据证明B银行有恶意付款行为,但根据过错程度,应承担20%责任,即赔偿19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