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1月中旬,一名姓赵的男子拿着40万的存单去银行取款,银行却告知:“此笔账款不存在,该存单是假的”,为此,银行还报警以涉嫌诈骗的原因将赵先生逮捕。
老人去世时,为妻子留下了“204万的养老钱”1995年的一月份,赵先生的父亲将攒了半辈子的辛苦钱“40万”拿到了当地的信用社,通过信贷员,办理了存钱手续,存入期限是20年。
转眼到了2009年年初,赵先生的父亲眼看着身子骨一天不如一天,赵先生的母亲看着丈夫躺在病床上一时悲从心来,她边擦拭着眼泪,嘴上边的念叨着,希望老天睁眼丈夫能好起来。
老人看着自己的结发妻子斑白的头发也是非常不舍,他担心自己走后妻子今后的生活会受到影响,好在他早已做好了准备。
他颤颤巍巍地拿出了一张泛白的存单,告诉妻子:
“这是我14年之前存的钱存了40万;就是为我们养老准备的,现在我要先走了,这个钱就留给你,也足够你以后的生活开销了。”
丈夫走后,妻子就将存单交到了自己儿子赵先生的手上,委托儿子去把钱取出来,赵先生一看存单:1995年1月12日存入的,存了40万,利息17.1厘,期限是20年。这么算起来连本带息就有204万了。
但是看到时间期限还没到,赵先生担心现在取出来不划算,于是就将存单收了起来。
父亲留下的存单系“假”的,儿子因此涉嫌诈骗?2015年1月中旬,看到期限已经到了,在母亲的委托下,赵先生拿着存单来到了当地的信用社去取钱。
信用社的员工看了看存单告诉他:“存单时间长,金额大,而且当时没有联网,存单是手写的,必须找到存根进行查询对账,才可以办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查询后,信用社工作人员说:“时间太久远,存根一下子也找不到,你把存单复印一份留下,等查询有结果了,我们在通知你来办理。”
对此,赵先生表示非常的理解,回家等了一个月之后,看还没有接到通知,担心是不是联系不上,于是在母亲的催促下,再一次来到了信用社了解情况。
信用社看了存单了解了之后,说这个事情需要去漯河市召陵区信用联社处理。赵先生辗转地来到了召陵信用联社后,进门是一个女会计接待了他,女会计让他在办公室等着,这个需要对账,于是拿着存单走了。
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女会计没有再来,但是辖区的两名民警却来了,他们将赵先生夹在中间到了信用联社辖区派出所,原因是:“信用社报警,有人用假存单实施诈骗,”
于是赵先生在莫名其妙中以诈骗的嫌疑被捕了。
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存单诈骗事件该如何处理?在派出所,警察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之后,决定让赵先生先回去,但是信用社不“干”了,他们坚持赵先生涉嫌诈骗,要求警局加速处理。
民警无奈之下将赵先生送到了刑警部门,刑警部门也无法通过存单判定赵先生存在诈骗嫌疑,双方僵持不下,刑警部门建议两方通过诉讼来进行处理。
次日,赵先生再一次来到了召陵信用联社,他拿着存单要求信用社给予办理,这次信用社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要求赵先生出示有关部门的公证证明,再拿上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然后去当地的信用社办理取款。
2015年4月23日,赵先生成功地拿到了公证,同时带着父亲的去世证明去到了当地的信用社,信用社不予理睬,在赵先生的坚持下,他们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当地派出所在询问了赵先生的起因后,告诉他这是经济纠纷,你们需要走诉讼程序解决。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你们换个部门去吧。”
一而再再而三地进局子,赵先生和一家人都愤怒不已,一气之下,选择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庭上,信用社当面给出6条理由证实“假存单的真相2015年5月份,赵先生将当地的信用社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原本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041600元。
对此很多人持有怀疑,在那个年代,一个家庭能有40万的积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20年之前的40万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如果按照猪肉的价格来换算的话那就相当于160万,如果按照工资来算的话,大概等于240万,如果按照房价来算的话,20年之前的40万,大约等于现在的450万。
但是现在是经济发展和当时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当时的40万真的可以称得上是一笔巨资。
对此,赵先生称:父亲在年少时很有实力,担任了多年的村干部,后来从商之后,做个很多生意,买卖木材等,因此日积月累攒下了一笔钱。
原本是打算存起来养老的,现在父亲走了,期限也到了,所以才经过母亲的同意准备取出来。
对于这件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定期储蓄存款单的信息与赵先生提供的存单相符。
而召陵区信用联社则申辩:赵先生一家人提供的存单存在重大瑕疵,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赵先生的父亲并没有在该银行存入所涉存款的款项,因此,银行不具备支付其本息的义务,而赵先生所持有的存单还存在6点纰漏:
1:存单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证实是原万金(地名)信用社的印章。
2:原万金信用社公章的边缘是空心的,而存单上面的边缘是实心的,与事实情况不符。通过对比,确实赵先生提供的存单上面的印章和同时期原万金的印章不符。
3:赵先生一家在出具存单的时候提出存单是经过杨某进行办理的,但是存单上面的签名并不是杨某的签署的。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没有超过8年以上的存款期限,所以存款20年视为无效论证。
5:存单上面的“园”不符合银行工作人员的书写习惯,而且存单下方的出纳、复核、记账等栏处均没有经办人的签章;
6:根据赵先生说的存款期限与同时期的单据领用记载相对比,如果该笔存款真实存在,那么存入时间应该是1996年4月,但是赵先生所提供的存单显示的时间为1995年1月。
对于信用社提出的6点理由,赵先生和家人都没法接受,如果事情属实,任谁也无法接受204万就这么打了水漂还不见一声响。要是赵老爷子知道,估计棺材板都压不住了。
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推翻了信用社所提出的几条理由。在当时,由于信用社管理不规范,导致很多信贷员私自拿着盖着信用社的公章去农村办理存款“搞业务”,所以存款8年以上,利息17.1厘的事情是真实存在的现象。
而且由于是私自办理,所以存单号没有按顺序开具、存单上也没有出纳等经办人的签章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眼看着案情陷入了僵局,为了方便调查取证,法院要求信用社出具当年的印章、印泥、印模进行鉴定,信用社称“丢”了,因此司法部门无法鉴定,这让案件几乎无法进行。
涉嫌诈骗成立,维权4年未果从2015年1月中旬赵先生去银行取钱被抓走,到2015年12月终于快等到了法院的判决,这个时候意外出现了。
同月,当地第三家公安机关受理了赵先生“涉嫌诈骗”一事,并且于2016年1月向法院出具了说明书,指明了赵先生在与银行的存单纠纷被判为刑事案件,因为当事人拒绝配合,导致无法立案。
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从刑事案件到经济纠纷,再从经济纠纷回到了刑事案件,整个的性质发生了变换,2016年3月,法院裁定:“因公安机关判定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已经不在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所以起诉被驳回。”
2016年4月,赵先生一家对于法院的裁定不服,于是向漯河市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裁定。
2016年9月,办案机关带走了赵先生的存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存单的存在期限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前后,这与赵先生提出来的2015年1月12日的日期明显不符合。
赵先生希望能二次鉴定,但是没有通过办案机关的同意,此次事件一直持续到2017年的4月10日,公安机关才正式立案。赵先生称:
我父亲和我母亲总共生了五个孩子,我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妹妹。父亲在世的时候非常的疼爱我们,他绝对不会在临死前给母亲一张假存单。
他早年经商非常清楚诈骗会带来什么后果,也不会让我们去承担这种风险,所以对于这次的判决我们不服,既然已经判我“涉嫌诈骗”了,那就该来抓我。
只要他们证据确凿,怎么处分我都没有怨言,如果没有证据处决我,就该把我的存单还给我,我一定会告到底,我相信法律会还给我一个公道。
2021年3月,赵先生的母亲离世了,86岁的老人在离世时还在念叨存单的事情,她非常的难过自己丈夫辛劳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消失的“无影无踪”。
而自己的孩子不但没有因为父亲的遗产收益,反而还变成了诈骗犯,这让她悲痛不已,她嘱咐子女:“一定要讨回公道”。
旧人已逝,“存单”真假难辨赵先生的”存单诈骗“事宜进展如何?还是未知,而信用联那边也是一直拖延不给正面的回复,警方对于此案件也是头疼不已。
由于当年的知情人员(赵先生的父亲,和办理存单的人员)均已离世,很多物证(银行称丢了)的丢失也让案情无法顺利发展,什么时候能结案还是个未知。
赵先生一家因为母亲的离世更加坚定了追查的决心,办案机关因为赵先生一家频繁的上诉也是颇为重视,多次内部探讨案件的具体事宜。
同时也不断地向上级反馈最新的进展,但奈何证据有限,所以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旧人已逝,“存单”真假难辨,赵先生一家人又能否如愿以偿地拿到父亲的遗产?能否完成母亲遗留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