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被监护人还有抚养义务吗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可以被依法撤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事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长期虐待被监护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撤销监护资格是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必须有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在没有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时,法院不能主动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相关主体包括:其他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时,如其正依法承担着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在其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其抚养义务不因被撤销监护资格而免除。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有人通过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方式而被撤销监护资格,从而逃避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以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