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前言
公司被注销后发现有遗漏对外债权,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看看吧~
案 例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86条之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原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3日,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万隆广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万隆广场的建设施工工程,签订后,2011年1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载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吸收合并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7月31日,华冶集团向万隆广场发送了《承继函》,载明:“以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项目;由我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全权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之后,华冶集团又继续与万隆广场分别签订案涉三份补充协议。2014年6月30日,万隆广场一期工程竣工。2014年10月26日,万隆广场一期商业部分开业。华冶集团辽宁分公司于2009年1月6日成立,负责人汪庆涛,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7-6)。辽宁华冶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汪庆涛,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该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被核准注销。
裁判观点
关于华冶集团诉请偿还案涉工程欠款的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华冶集团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华冶集团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从实体权利角度即华冶集团与万隆广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程序权利角度即辽宁华冶公司被注销后,华冶集团(100%控股股东)能否提起诉讼主张华冶辽宁公司的债权。对此,分析如下:
(一)从实体权利角度而言
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一方面主张实际履行的是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另一方面又主张华冶集团通过《承继函》已经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辽宁华冶公司,而《承继函》的形成时间要早于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不能合理解释案涉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仍然是华冶集团而不是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华冶集团出具的《承继函》并不能发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律后果。故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以《承继函》为理由提出华冶集团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权利人,本院不予采信。
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还提出辽宁华冶公司派人实际施工,工程建安发票收款方是辽宁华冶公司、案涉《竣工验收备案书》注明施工单位系辽宁华冶公司并加盖印章等等理由,目的是证明华冶集团并非案涉工程总承包人,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首先,经查,一审庭审中,华冶集团陈述《承继函》作出前后,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的刘瑞、于福安多次出现在加盖辽宁华冶公司或者华冶辽宁分公司印章的工程资料中,可见项目管理人员并未因公司主体变更而发生变化。对此,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在一审中未予否认,二审中亦未能举示证据推翻华冶集团的上述陈述。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范的是发票开具的主体不得开具虚假发票,并不具有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律效力。并且上述管理办法仅说明发票一般是付款方向收款方出具,但收款方并不当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依据不能认定辽宁华冶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竣工验收备案书》等是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备案的文件,备案文件并非直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的文件。
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不否认华冶集团参与了案涉工程项目,只是认为华冶集团的工程款4700万元已经结清,且华冶集团已经将权利义务转移至辽宁华冶公司。因此,能够认定华冶集团与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结合一审查明的工程结算、已付工程款数额等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及数额存在争议,华冶集团享有向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
(二)从程序权利角度而言
如上所述,华冶集团享有对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实体权利。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华冶集团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是对华冶集团付款请求权的抗辩,并不能因此剥夺华冶集团的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是诉讼结果,而不能因此否定华冶集团提起诉讼的权利。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主张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规定,认为辽宁华冶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故不能以股东(华冶集团)为当事人。
首先,辽宁华冶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雅威公司等三位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华冶公司对华冶集团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
其次,上述立法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公司(被注销之后)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辽宁华冶公司,华冶集团系辽宁华冶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继受辽宁华冶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华冶集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本文小结
公司经清算并注销后,其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是代表该公司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原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原公司股东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原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故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平原则,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即直接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公司股东有权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的债务人起诉主张权利。公司注销后的债权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在注销前,对外享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在注销后,如果该债权尚未终结执行,作为承受公司权利义务的原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2)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对于公司遗漏的债权,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本文案例来源于(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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