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担保诉讼实战研究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5-04-10 11:12:19

最高法院: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中未对担保人追偿事宜进行约定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提示:

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起诉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人追偿时,首要的法律问题就是管辖。关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案涉合同未约定担保人追偿事宜的,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件简介:

1、2020年5月11日,黄宁与建行吴山支行签订《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茗发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盖章,承诺其为黄宁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许月琴作为担保人向茗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21年8月4日,黄宁逾期还款,茗发担保公司垫付车贷109,625.6元。

3、2021年12月20日,黄宁在茗发担保公司垫付代偿款后,仅还款14300元,剩余代偿款95325.6元未支付。之后,茗发担保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宁支付茗发担保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判令许月琴承担担保责任。

4、2022年3月15日,颍东区法院立案受理。

5、2022年4月24日,颍东区法院以主合同约定管辖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杭州上城区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将案件层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黄宁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颍东区法院的移送裁定,指定本案由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抵押合同未约定担保人追偿事宜,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起诉的情况看,案涉《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未对茗发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约定,故本案不应适用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2、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被告黄宁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因本案被告黄宁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颍东区法院的移送裁定,指定本案由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来源:

《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宁等追偿权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6号]。

实战指南:

1、在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如果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追偿权的管辖,且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确定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本期案例的观点,认为担保追偿权是法定的权利,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追偿权纠纷在民事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下的子项,应依据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管辖法院。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在此,我们建议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对追偿权的管辖进行约定,以避免后续发生管辖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署时无法确认代偿人、债权受让人等情况,使得后期追偿权人无法确定,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署主合同(借款合同)时对行使担保追偿权内容进行约定,从而确定案件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合同中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对追偿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一:《舒通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9356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个人借款合同》、《钱包商户贷个人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未就保证责任追偿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不受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修订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偿权纠纷是设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之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舒通未提交证据证明山西智源公司与司浩涛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一方即追偿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司浩涛的住所地或原告舒通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合同中追偿权管辖约定不发生效力的,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二:《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4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作了“如发生争议向债权人(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上述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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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