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鹤岗#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鹤岗市共计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鹤岗市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1份,金额184.66万元,税额46.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118.0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2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鹤岗市德信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8份,金额376.65万元,税额64.0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鹤岗市百某经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2份,金额731.62万元,税额124.38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份,金额88.01万元,税额14.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5.56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木某某通过他人,让B物资经销公司向A煤炭经贸公司开出55份增值税发票,货款金额3158461.51元,税额536938.49元,价税合计3695400元。木某某案发后其积极补交全部税款,无欠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察院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A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78289.87元),被告人施某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主动退缴部分税款,并积极制定还税计划,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单位黑龙江A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069206.31元);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霍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上缴国库。
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8980.6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信。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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