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就开始了跨国并购活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许多中国企业以美国公司为目标企业的并购。
如1984年,中国中信公司与美国西雅图一家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从事林业和木材加工。1986年中信购入外方股份,将合资公司变为其独资子公司。1988年7月,首都钢铁公司以340万美元并购了一家美国工程设计公司。
彼时正是中美关系的“蜜月期”,两国经贸交往,技术转让和军事战略领域等合作各方面发展良好。如美国国会1980年批准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了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使得中美之间的经贸往来达到了一定规模,也为相互的贸易投资提供了方便。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英文缩写CATIC)是隶属于航空航天工业部(现属中航国际)的一家央企,主要从事国家军用航空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创建于1979年,总部设在北京。
1983年开始,中航技开始深入开拓海外市场,实现资产经营。1987年5月13日,中航技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美国凯迪克工业公司。该公司作为中航技全资子公司,在美国积极探寻兼并收购合适的美国企业,以便取得更大的发展。
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自身经营额,1988年中航技构想利用三至五年时间,在北美建立一个年销售额1亿美元、从事航空产品生产的企业集团。当时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几百万人口城市一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这个目标可以说还是比较有挑战性的。
为实现这个目标,中航技决定通过收购与兼并建立一个盈利的制造加工基地,随后以合作或合资方式进入航空产品领域。通过合作合资获得适航证、图纸及生产权,从而在美国航空市场站稳脚跟。
刚好在这个时候,重庆一家公司找到中航技,准备和中航技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收购一家位于西雅图的为波音公司生产零备件的“曼可”公司。这家重庆公司也比较厉害,曾在80年代初,独家收购了位于西雅图一家为波音生产钣金件的零部件公司。
可能有人会疑惑,为何中国公司会如此轻易地收购波音飞机的零部件公司。事实上,上世纪八十年代,中美在航空工业方面的合作远超现在。如上海飞机工业公司1979年开始生产麦道MD-80S客机主起落架舱门;1988年,中国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还获得为美国波音737客机生产垂直尾翼的合同。
不过,收购“曼可”却不太一般,这个公司背景较为复杂敏感。“曼可”公司位于西雅图,有50年制造飞机零部件历史,主要为波音公司制造飞机零部件,包括装配尾翼、机翼和其他小配件。“曼可”是波音在西雅图最大的零部件生产商之一,并且其产品质量、交付准确评分均为最优之一。
与其他公司不同,“曼可”公司一直是波音的优秀客户,即便是上世纪70年代,波音公司一度濒临倒闭之时,大部分供应商被取消的前提下,“曼可”公司依旧获得足额的订单。这家为波音公司制造机翼、尾翼和其他零件的企业,一直是波音的核心供货商,在供货名单上位列前三。
“曼可”公司财务状态优秀,资产总额1730万美元,每年有600万美元税前利润,厂房面积90000平方英尺,有许多先进的机床加工设备和制造设备。按该公司每月销售额190万美元,毛利率毛利仍为25%。如此算下来,收购以后最多四年可将贷款还清,或将一次性投资全部收回。
中航技会计事务所进行了测算,认为“曼可”经验状态稳定良好,平均年毛利一直保持在30%左右。中方并购该企业需现金总投资490万美元,而整个项目在5年半内还款付息、支付一切费用和支出后,预计在1994年底赚取包括公司净值和税后利润在内约3227万美元。
综合来说,收购“曼可”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可既然“曼可”是上升企业,前景良好,厂主为什么要急于出售呢?
原来,“曼可”公司有5个股东,股份大致相当,由于公司发展意见分歧大,决定出售公司。可新买主没有足够的现金买下公司,只能以“卖主贷款”方式购买了工厂,即新厂主将工厂的资产抵押给了老厂主。
这样直接造成了新厂主的工厂无法向银行贷款,没有流动资金来发展公司。所以他们需要新的投资者给老厂主的付清余款,这样工厂的资产可以抵押给银行后就有了流动资金。中航技只需要带进一部分现金,从而能从银行贷到足够的款买下公司,使公司继续恢复生产经营。
经律师事务所测算:整个项目投资需现金490万美元,剩余费用将由“曼可”公司本身资产作为银行抵押获得贷款解决。中航技再给“曼可”提供150万美金的流动资金,盘活其资金周转,使整个工厂运作起来。收购后,曼可公司董事会将由中航技派出人员组成,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由中航技挑选精干的人员担任,其他原“曼可”公司员工继续保留。
应该说,当时收购“曼可”公司是一件创举,毕竟“曼可”公司是波音核心零件制造商,同时也有军工背景,因此这桩收购是一件有长远发展和改革眼光的事,在航空航天工业领域以及在全国都是罕见的。
1989年中旬,这桩交易很快获得中国和美国政府批准。1989年10月6日,中航技和“曼可”公司双方签订了收购合同。11月6日曼可向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动申报中航技对曼可公司的收购,获得批准。11月30日,中航技收购了“曼可”公司所有已发行股票,完成收购交易。
这看起来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交易,但仅过了4天,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通知中航技,决定对该收购交易提起调查。随即在1990年1月19日,CFIUS的八个内阁级成员一致向美国总统布什建议,强制剥离此次中航技收购的资产。
2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行政命令,主要内容有:禁止中航技收购“曼可”,并限其在三个月内将所获得的“曼可”全部资产剥离售让。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全程监控售让剥离过程,期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同时命令还强调,售让完成前,总统保留进一步发布命令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利。
美方出尔反尔,采用这种行政命令的行为,粗暴干涉中国企业在美的投资和贸易,是典型霸权主义的做法。美国政府对强制命令做了辩解,他们认为的主要理由是:
1.“曼可”公司的部分机械属于美国出口控制范围;2,中航技隶属的航空航天工业部不只是民用部门,还从事军用飞机、导弹的研究、研制和生产;3.总统有可靠的证据使他相信,这项收购损害和危及美国国家安全。
中航技方面立即做出的反应,于2月19日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抗议,并要求美方承担中方的一切损失。但美方态度强硬,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命令中航技,在当年5月1日前售让其在收购中所得的全部“曼可”的投资利益。最终中航技只得将“曼可”公司出售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收购以失败告终。
美国总统布什在售让令中没有指明什么是“令人信服的证据”,耐人寻味的是,他是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发布行政命令,日本富士通公司收购美国军用计算机电子芯片时,美国也动用过这个法令,富士通被迫放弃收购。
与富士通收购不同,“曼可”收购案例是首次由美国总统动用721条款予以否决的案例,也是迄今为止美国外资委正式受理的外资并购案中,进入调查程序、提交总统裁定后被禁止的唯一案例。
此次“曼可”公司收购失败,导致了中航技出现了一定的损失,由于“曼可”公司具有一定的军工背景(波音也生产军用飞机),可以说中方也错失了一次收购美国军工背景企业的机会。
在该事件中,“国家安全”是弹性很大的概念,“令人信服的证据”也美国政府也未详细说明,而只是单单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便终止了正常的商业活动,打乱正常的商业流程,毫无没有信誉可言。这也时时刻刻警醒我们,贸易壁垒时时存在,努力发展自身、不受制于人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