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聊城,有一个51岁的男子叫马某,他是一位资深的大货车司机,生活中几乎与货车为伴,不论是风雨交加或者辛勤劳顿。
作为大货车司机,马某常年奔波在路上,长途运输工作虽辛苦,却也成了他的家。365天里,几乎没有什么时间可以安心留在家中,吃喝拉撒都离不开那辆货车。
因为异乡他乡,马某时常不得不小心翼翼,为了维持家庭生计,经历着屡屡的委屈和不易。然而,老马开车总是从容不迫,本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力求安全驾驶。
尽管驾龄颇长,老马几乎没有遭遇大的车祸,这着实不易。
然而,老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老马这回遇上麻烦了。
就在事发当天,马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在路上。
当车行驶至山东聊城临清市境内的一村庄时,为了避让路上的障碍物,老马转动方向盘,一不留神撞上路边的一棵古槐树,撞断了大部分树干。
事故发生后,老马汗流浃背,心有余悸。稍作片刻平复心情,他便毫不犹豫地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通过勘察和调查,很快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马为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老马接到交警的认定书后并未提出异议,毕竟这一切都源自自己的疏忽,他也无从埋怨别人。
然而,随后的赔偿事宜远超老马的预料。
原来,马撞坏的槐树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是一棵受保护的古树。
村里大多为邢姓村民,共同声称这棵被撞坏的古槐树是他们祖先栽培,历经数代,陪伴着他们生活。
古槐树是邢氏大家族的象征,承载着家族多代人的感情,具有特殊的意义。
因此,他们要求老马赔偿古槐树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10万元。
老马不同意,调解无果,村里27户邢氏村民一同委托律师将老马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0万元各种经济损失。
他们主要的诉求包括:
1. 老马驾驶货车发生事故,撞坏了古槐树,且交警认定其负有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古槐树的经济损失。
2. 老马撞坏的古槐树是邢氏家族共同的祖先树,历经五百年,是大家的精神依托。老马给大家心灵上带来了伤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根据法律和本案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老马赔偿古槐树的价值和精神抚慰金,总计10万元。
为了证明他们的主张,27户邢氏村民还向法院提交了《聊城古树名木录》,其中记载显示,老马撞坏的槐树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树龄已达五百年以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审理的需要,委托了一家专业评估公司对古槐树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这是针对老马撞坏的古槐树情况而做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显示,撞坏的古槐树的损失价值达到了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中马某驾驶重型货车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并由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了全部责任,法院作出了确认。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马某撞坏的槐树具有500年以上的树龄,同时也是原告邢氏家族成员的共同精神寄托,承载着原告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因而具有特殊意义。
鉴于此,法院支持了原告邢氏家族成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并酌情确定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原告邢氏村民古槐树经济损失3万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0.2万元,精神抚慰金0.5万元,合计3.7万元。
【律师说法】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于老马开车发生的单方面交通事故,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毫无争议的。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一般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在本案中,老马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事故,撞坏了一棵百年古槐树,经交警部门认定,他负有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老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经相关部门鉴定,被撞坏的古槐树价值为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老马应当予以相应赔偿。在此事上无可争议,"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二、关于法院判决老马赔偿古槐树的精神损失费,虽然此事让许多网友感到奇怪,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在本案中,受到影响的邢氏家族,世世代代居住在这里。
那是邢氏家族的共同祖先栽下的古槐树,见证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生活。这棵古槐树不仅仅是一棵树,它承载了邢氏家族成员数代人的乡愁记忆,是他们共同的精神寄托。每当看到这棵祖先留下的大槐树时,邢氏家族成员都会怀着虔诚的心情驻足仰望,过年过节时还会在树下祭拜先辈。
因此,被老马撞坏的百年古槐树对于邢氏家族来说,是共同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他们的深厚情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老马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这一判决合法合理,也在法律范围内。
三、在生活中,对于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如何确定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确定精神损害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它不一定贵重,但对于持有者来说却意义非凡,是独一无二的,无法替代的。
特定物的损毁或灭失是不可挽回的,并且对持有者产生精神上的憾事、慰籍、怀念、纪念和愉悦等精神利益。例如定情信物、婚纱照、祖先画像、族谱、祖坟以及传家宝等。这些物品除了具有本身的价值外,还承载着更为重要的情感内容。当以上物品遭到损毁或失去时,将不可避免地给持有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对于遭到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损坏或永久性灭失,该物品的所有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就本案中的百年古槐树而言,它并不是一棵普通的树,而是对邢氏村民们具有特殊意义的图腾崇拜的古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古槐树的稀缺性、与当事人情感的紧密联系、是否可以复制以及毁损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酌情处理,以确定古槐树是否应被视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并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