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还是同居劈腿?

小哥说法呀 2020-01-23 16:05:32

梅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她不知道如何结束上一段感情,也不知道如何处理上一段感情带来的子女纠葛。于是向小编求助,小编一一向她分析了法律风险。

一、梅的故事

2011年,24岁的梅在东莞打工,认识了来自同省(不同市)比她大2岁的勇。勇憨厚、阳光,加上是同省老乡的关系,梅与勇很快变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男女之间从始至终单纯保持朋友关系难度不小。在经历了一同压马路、看电影、出游后,梅与勇双双坠入爱河。他们很快同居了。

为进一步确认关系,梅与勇决定登记结婚。但当时两人都在东莞,都想继续打工挣钱。于是,双方委托梅户口所在地的村干部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成功登记结婚。

第二年,梅与勇的第一个女儿降生。

女儿的到来,既给梅与勇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温馨,同时也带来了苦恼。梅决定在家照顾女儿,并陪伴她读书、成长,而勇则继续到东莞打工挣钱,供应家庭开支。

两地分居的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梅与勇平时除了社交工具交流外,勇一年中大多数时间都在东莞打工,也按时向梅支付家庭各项开支。

为了给女儿更好的教育,2018年,梅带着女儿搬到了市里居住。在这里,梅认识了同样善良的杰。平时女儿生病,杰跑前跑后;家里平时换个灯泡、水龙头、煤气罐等,杰都乐于效劳。

就这样一来二去的,梅和杰住到了一起。

梅拿着之前与勇登记的结婚证到原民政局查询登记信息,但民政局已搬迁,梅并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在梅的请求下,民政局工作人员在电脑系统也未查到她与勇的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于是,梅与杰在杰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生下一子。

勇并不知道梅与杰的事情,还以为儿子是自己与梅所生,每月仍向梅支付家庭开支。

梅想开启新一段感情生活,与勇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子女都随自己生活。勇答应了,并愿意支付子女每月的抚养费,直至他们成年。

梅的苦恼是,不敢告诉勇儿子不是他的,担心他知道后连女儿的抚养费也不支付了。而且,她很苦恼,她该与勇解除的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呢?

二、法律风险分析

听了梅向小编讲述了他与勇、杰的故事后,小编心情很沉重。他们都是很善良的人,但因为对法律缺乏了解,应该说,已经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下面,小编一一分析。

1.关于梅与勇婚姻是否有效问题。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小编不知道梅所在的村干部是如何操作成功代梅和勇办理婚姻登记的,但即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违法,因未撤销和收回,且双方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所以他们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2.关于梅与杰婚姻是否有效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因梅与勇之前已经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其与杰的婚姻无效。

3.关于梅是否触犯重婚罪问题。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规定,其实梅已经触犯重婚罪。至于是否需要服刑,则看勇是否提起诉讼。而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即便勇不起诉,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解除的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梅与勇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需要办理的是离婚手续,而不是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走诉讼离婚程序。

5.关于抚养费问题。子女均跟随梅一同生活,因女儿是勇亲生,所以不管其愿不愿意,都需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而儿子因非勇亲生,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梅支付了抚养费,则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通过诉讼程序追回已支付的抚养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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