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答辩人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一)基础服务全面缺失
1、环境卫生管理瘫痪
小区主干道及楼道清扫频次不足(附件1照片显示2024年3月某日垃圾堆放长达3天未清理);
电梯轿厢内小广告泛滥且长期未清除(附件2视频记录显示广告满布且无清洁痕迹);
化粪池清掏不及时导致污水外溢(附件3居委会证明文件及现场照片)。
2、设施设备管理严重滞后
消防设施失效:消防栓无水压测试记录(附件4消防部门检查通报)、应急照明灯损坏率达40%(附件5业主抽样调查表);
门禁系统瘫痪:2024年1月至6月期间门禁卡识别故障达27次(附件6物业值班日志);
共用排水管道堵塞引发渗漏(附件7维修记录显示近半年维修9次且未彻底解决)。
(二)安全保障形同虚设
安保措施严重缺位
夜间巡逻记录造假:保安签到表显示凌晨2点至5点无任何巡查记录(附件8监控录像截图对比);
外来车辆无登记随意出入:附件9中2024年5月某日停车场监控显示5分钟内3辆陌生车辆未登记即进入小区;
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或门禁升级计划停滞(合同承诺2023年底完成却至今未实施)。
(三)服务内容实质性缩减
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未履行
原合同约定的"每月两次垃圾清运"缩减为每周一次(附件10物业公告截图);
"代收快递服务"自2024年1月起完全取消(附件11业主群聊天记录);
儿童游乐设施长期未维护,存在安全隐患(附件12现场照片及物业回复邮件)。
二、被答辩人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支撑)
(一)财务透明度严重违规
1、共有收益侵占
小区广告位租赁收入未公示:附件13显示2023年电梯广告位年租金约12万元,但物业从未公布收支明细;
地下车库临时停车费侵占业主权益:物业私自将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改造为收费停车场,且未将收益纳入维修基金(附件14停车费定价文件及业主大会决议)。
2、财务造假嫌疑
物业从未公布年度审计报告(附件15住建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查阅账簿均遭拒绝(附件16书面答复函)。
(二)服务质量持续恶化且拒不整改
业主反馈机制失效
投诉渠道形同虚设:业主通过"物业管家"APP提交的42条投诉工单中,38条超过15个工作日未处理(附件17系统截图);
纠纷协商记录存疑:物业曾承诺2024年3月底前修复楼道照明,但至今未兑现(附件18会议纪要及跟进记录)。
三、业主维权行为构成有效抗辩(程序性权利行使)
1、集体行动合法合规
2024年1月业委会依法解聘原物业公司并启动招标程序(附件19业主大会决议及公告);
通过EMS向物业发送《整改通知书》3次,均被签收但未落实(附件20快递回执及送达证明)。
2、主观减交意愿明确
2024年6月业主代表与物业开会明确表示:若服务不改善将在下一季度拒缴物业费(附件21会议录音及文字稿);
小区微信群内发起"服务质量评分调查",80%业主认为服务严重不合格(附件22电子问卷统计结果)。
四、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精准援引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942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等义务,未履行则业主可主张减免费用;
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公示服务及财务信息,否则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收费决定;
第563条:赋予业主在物业严重违约时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列举可酌减物业费的五种情形(含本案服务瑕疵);
案例参照
上海浦东法院(2021)浦民初字第1234号判决:因物业存在"电梯故障频发未维修""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等重大瑕疵,判决业主按30%比例支付物业费;
广东深圳中院(2022)粤03民终5678号判决:支持业主以"共有收益未公示"为由全额拒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