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定于11月13日(周三)上午10点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湖兴村召开“南四湖专案”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检张雪樵副检察长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同步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南四湖专案组组长 张雪樵:
办案情况以及指导价值
(一)南四湖流域属于跨省际区划,为此,由最高检直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并以“组团方式”统一办案。为此提炼的指导意义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实行一体办案、综合履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跨区划流域内相关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立案,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调用辖区检察人员,采用领办、提办或者交办、督办等方式,分层级分类别组织下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二)因南四湖有53条入湖河流,湖区面积1266平方公里,流域面积3.17万平方公里,最高检首次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南四湖全域污染问题进行监测,为专案的精准、高效办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对此,提炼的指导意义为:对河流、湖泊等流域面积广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整合公益诉讼、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等办案力量,利用卫星遥感快速发现污水直排、非法采矿、违章乱建等问题线索,运用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实验室检验鉴定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为调查取证、效果评估等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技术支持。
(三)跨区划流域治理成为世界性难题,其根源在于行政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南四湖是山东省设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苏鲁两省的工矿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外排废水硫酸盐和全盐量标准,两省的运输船舶虽然行驶在同一条航道上,但在船舶污染物是否可以直排入湖的规定上截然不同。为此,最高检专案组将推动统一南四湖流域关于工矿污染、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的执法标准作为首要办案目标。通过专案办理,最高检协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共同督促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推动全流域行政执法标准有效统一,打赢了南四湖专案的关键一仗,为南四湖流域得到成功治理奠定了基础。
(四)南四湖专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多年难以完成的治理任务,成功在于检察公益诉讼融入了法治监督体系,善于将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专案组包括三省分组以及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贯通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凝聚合力,确保破难攻坚。为此将指导意义提炼为: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对监督阻力较大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和违法事项,应当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理解和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办案过程,通过媒体参与和公开报道,有效促进规范办案,提升办案效果。
(五)检察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怎么处理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关系,南四湖专案作了有益探索。对行政机关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但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公益依然受损,同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国家规定的机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南四湖治理牵涉地域广,关系到数千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有必要通过公开听证有效听取相关各方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为此,提炼的指导意义有:对于办理案件中涉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问题整改阻力大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行政机关整改中存在的客观困难,加强各方对行政机关履职的督促,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及时依法履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进行全案听证,着重体现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办案成效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提升司法办案公信力。
(七)南四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专案结案后,最高检协调中国工商银行与济宁市政府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服务支持当地工矿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退湖渔民安居乐业,推动南四湖片区综合开发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从长效机制上彻底解决因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反弹问题。为此将指导意义提炼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建议或者支持地方政府开展诉源治理,建立健全区域一体化发展、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或者流域生态补偿等长效保护机制,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