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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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意见第三条详细规定,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一)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
(四)被告明确但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五)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
(六)未能清楚表达诉讼请求;
(七)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八)其他应当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的情形。
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及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适当渠道救济权利,防止矛盾升级激化。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核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理由。
希望这样规定能彻底解决法院“立案难”和“程序空转”等司法顽疾。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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